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曾美華、許金發即成功魚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曾美華 債 務 人 許金發即成功魚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捌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49,805元 112年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5% 112年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