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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5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告
筠景山莊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鹿野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85,406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19,7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71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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