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5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58號
- 原告
- 筠景山莊園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鹿野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85,406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19,7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71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