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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8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873號

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務人
通錄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債務人
丁○○

       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貳萬玖仟貳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緣債務人通錄辦公家具有限公司丙○○邀同丁○○、乙○○、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0元整,自民國96年1月31日起至99年1月31日止共3年,分36期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詎自97年1月2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連帶給付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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