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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791號

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務人
利吉建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三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利吉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乙○○ (邀同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自民國95年1月6日起至98年1月6日止共3年,分36期,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詎自97年6月7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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