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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31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0日本院臺東簡易庭98年度東簡字第 2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補具上訴理由,如逾期不補正,則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附具上訴理由。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1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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