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一六О號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一六О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署押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逮補通知書、法定障礙事由舉證報告書、扣押書、偵訊調查筆錄上偽造「王聖昌」名義之署押共玖枚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權利告知單、訊問筆錄上偽造「王聖昌」名義之署押共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述:被告在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逮補通知書、法定障礙事由舉證報告書、扣押書、偵訊調查筆錄上共偽造「王聖昌」名義之署押九枚,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權利告知單、訊問筆錄上偽造「王聖昌」名義之署押共二枚。聲請意旨容有錯誤,應予更正。又被告於九十年十二月三日因竊盜案為警查獲時,為避免通緝犯之身分暴露,而於同日之警詢及偵查中,多次偽造「王聖昌」署押之犯行,係於同一偵查程序,為達隱瞞身分之單一目的,所為多次之接續行為,應為單純一罪,聲請意旨認係基於概括犯意之連續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二、被告於上開文書所偽造之「王聖昌」名義之署押共十一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刑法第四十一第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