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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一六О號

偽造署押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曾宗欽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一六О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署押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逮補通知書、法定障礙事由舉證報告書、扣押書、偵訊調查筆錄上偽造「王聖昌」名義之署押共玖枚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權利告知單、訊問筆錄上偽造「王聖昌」名義之署押共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述:被告在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逮補通知書、法定障礙事由舉證報告書、扣押書、偵訊調查筆錄上共偽造「王聖昌」名義之署押九枚,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權利告知單、訊問筆錄上偽造「王聖昌」名義之署押共二枚。聲請意旨容有錯誤,應予更正。又被告於九十年十二月三日因竊盜案為警查獲時,為避免通緝犯之身分暴露,而於同日之警詢及偵查中,多次偽造「王聖昌」署押之犯行,係於同一偵查程序,為達隱瞞身分之單一目的,所為多次之接續行為,應為單純一罪,聲請意旨認係基於概括犯意之連續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二、被告於上開文書所偽造之「王聖昌」名義之署押共十一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刑法第四十一第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法  官  曾宗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彭添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一六О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署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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