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成簡字第二號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成簡字第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六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成功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