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6年度東救字第1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郭韶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救字第17號

聲請人
陳景榕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相對人
陳琦柏即瑞祥汽車電器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即本院106年度東簡字第205號,下稱系爭事件),前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下稱法扶臺東分會)准予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法扶臺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及審查表(資力部分: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中低收入戶,且有攜帶政府核發之期限內中低收入戶證明)等件影本為證,應可信實。是聲請人經法扶臺東分會准予扶助,且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即堪認定。再參酌系爭事件民事起訴狀所載,聲請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首揭規定,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106年度東救字第17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