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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7年度東簡更一字第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郭玉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沈淑涓
即原審原告
黃筱琦
即原審原告
黃筱婷
即原審原告
黃聖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容嘉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視同參加人 黃亨華
被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黃鴻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19日107年度東簡更一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5,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原本係照正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107年度東簡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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