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7年度東簡更一字第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沈淑涓
- 即原審原告
- 黃筱琦
- 即原審原告
- 黃筱婷
- 即原審原告
- 黃聖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容嘉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視同參加人 黃亨華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黃鴻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19日107年度東簡更一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5,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原本係照正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