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國簡字第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國簡字第2號
- 原告
- 謝清彥
- 被告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 法定代理人
-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02月18日以108年度東國簡字第2號裁定命原告在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0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送達證書回證)。雖原告併對本案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但在該駁回抗告確定後,原告仍逾期迄未補繳本案裁判費費(見同卷:簡易庭詢問簡答表一紙),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