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國小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蔡易廷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告
臺灣高等法院
法定代理人
高金枝
被告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翁永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小額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東救字第1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12年2月3日確定。本院復裁定命原告於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亦已於112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市○○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112年度東國小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