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聲字第22號
- 聲請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堅
- 代理人
- 曾美華
- 相對人
- 伊星達空間文創有限公司(廢止)
- 兼法定代理人
- 温詩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13年度東簡字第146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52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以113年度東簡字第14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並確定在案。本院調取前開卷宗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為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20元,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收據影本在卷可佐。是相對人連帶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520元,並應依上揭規定,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