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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一六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李勝琛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一六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告
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法 官 李勝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書記官 李啟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一六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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