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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5年度成簡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成簡救字第1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有 (一)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二)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三)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業經本院以95年度成簡字第5號審理在案,惟聲請人經濟狀況欠佳,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在案,為此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本院依職權向該分會調閱聲請人申請法律扶助之申請書、審查表、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財產及所得明細之結果,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件為憑,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敏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95年度成簡救字第1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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