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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6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錢建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6號

原告
陳昶中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
訴訟代理人
李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1 年9 月4日桃監裁字第裁52-DB0000000號裁決(原舉發通知單案號: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 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102 年1 月4日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據上論結欄,「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適用第二百十八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述判決顯係為原告之訴有理由之決定,參酌主文、理由及據上論結欄所引用之各法條即知,本件正本、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建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宗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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