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6號
- 原告
- 陳昶中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
- 訴訟代理人
- 李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1 年9 月4日桃監裁字第裁52-DB0000000號裁決(原舉發通知單案號: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 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102 年1 月4日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據上論結欄,「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適用第二百十八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述判決顯係為原告之訴有理由之決定,參酌主文、理由及據上論結欄所引用之各法條即知,本件正本、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