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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56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56號

原告
華藥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前公司名稱:宏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湘青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複代理人
黃韋齊律師
被告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江昭諄

      劉作耘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中華民國106 年11月30日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156 號行政訴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告之代表人之姓名「鄭文璨」,應更正為「鄭文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56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