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56號
- 原告
- 華藥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前公司名稱:宏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湘青
- 訴訟代理人
- 蔡勝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韋齊律師
- 被告
- 桃園市政府
- 代表人
- 鄭文燦
- 訴訟代理人
- 江昭諄
劉作耘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中華民國106 年11月30日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156 號行政訴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告之代表人之姓名「鄭文璨」,應更正為「鄭文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