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寶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寶慶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9 月15日本院108 年度稅簡字第3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