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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39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3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寶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寶慶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9 月15日本院108 年度稅簡字第3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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