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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39號

監獄行刑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黃漢權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告
法務部○○○○○○○
代表人
吳澤生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惟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1年5月31日以111年度抗字第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本院即於111年7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補繳本件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39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行刑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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