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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監簡字第7號

假釋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黃漢權

上訴人
李武雄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假釋事件,對於民國111年9月12日本院111年監簡字第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審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原本應徵收上訴審之裁判費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 項規定:「依第111 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本件係屬監獄行刑法案件,是依上揭監獄行刑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本件上訴審之裁判費為1,500元。。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審之裁判費1,500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7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