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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簡字第112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潘政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壢簡字第112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傅紀龍 20歲民.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毒偵字第2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傅紀龍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傅紀龍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23 號 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9年6 月7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57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9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99年11月4 日確定在案(尚未執行)。」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軍事審判法所稱現役軍人者,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軍事審判法第2 條定有明文。另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經通緝者,停服現役,稱為停役;自核定停役日起,不得算入現役期間內;經通緝停役者,自發布通緝之日起停役,此為兵役法第20條第1 項第3 款、該法施行法第13條及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8 條第2 款所明定,且所謂之通緝,必須有權機關依法律規定之程序行之者,始能認為有效(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388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傅紀龍本係現役軍人身分,因涉嫌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於99年12月3 日發布通緝,此有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99年12月3 日國偵北檢字第0990004466號通緝書影本、陸軍莒光地區指揮部辦理因案停役人員名冊、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毒偵字第009 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於99年12月3 日遭通緝後,已因停役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是被告於99年12月5 日某時,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即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而不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第77條之規定,亦不適用軍事審判法之相關規定,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就本案自有審判權,核先序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傅紀龍於桃園憲兵隊詢問、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而被告經緝獲後所採尿液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篩驗,再以極精密之化學前處理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GC\MS)確認,尿液中確有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9年12月21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2518號鑑定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桃園憲兵隊被採尿人姓名編號對照表各1 份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上開不利於己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值採信,其施用毒品犯行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傅紀龍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案,前經觀察、勒戒後,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仍不知悔改、警惕,猶繼續施用毒品,本不宜寬貸,惟此乃自戕行為,與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政宏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簡字第1127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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