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簡字第50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呂曾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壢簡字第50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傅紀龍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2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傅紀龍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被告傅紀龍的前案判決及執行情形,補充記載「㈠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9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於100 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揭㈠㈡罪刑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2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㈢99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㈣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壢簡字第11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前揭上揭㈢、㈣罪刑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9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㈤100 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㈥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壢簡字第68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揭㈤、㈥罪刑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102 年1 月25日執行完畢。上揭㈠至㈣案件則於102 年8 月24日執行完畢等節」;另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證人古偉辰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傅紀龍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曾有上述之前案判決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再被告基於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故意,而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與上開加重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之成癮性及不良影響,卻仍幫助他人購買毒品,行為實屬不當,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呂曾達

書記官 楊涵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簡字第502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