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8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傅紀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紀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紀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傅紀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犯罪日期│99年6 月26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9年5月4日 │ │ │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警查獲│ │ │ │後)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3212號 │99年度偵字第13991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1987號 │100年度訴字第159號 │ │實├──┼──────────────┼──────────────┤ │審│判決│99年9月7日 │100年4月29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1987號 │100年度訴字第159號 │ │判├──┼──────────────┼──────────────┤ │決│確定│99年11月4日 │100年8月22日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