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簡字第24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壢簡字第249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琪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調偵字第1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琪惠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手段、情節、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犯後態度及迄今仍未賠償竊取之現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