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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02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黃翊哲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202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志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8 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潘志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潘志遠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327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5 月21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緝字第43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同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80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51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821號裁定停止戒治,且於89年6 月27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嗣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6739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並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於91年2 月12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19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一)於94年間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90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二) 於同年間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3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上訴後,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420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三) 同年間復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1749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四) 於95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0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後,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7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五) 於96年間繼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2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一) 案另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02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並與不得減刑之(二) 案有期徒刑部分,及已減刑之(五) 案,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再與上開(四)案入監接續執行後,於98年4 月23日假釋,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已於98年12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 年7 月8 日上午7 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184 之1 號4 樓居處內,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下午3 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刑事庭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林宜亭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022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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