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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059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205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成濱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6

923 、19621 、22032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

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黃成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成濱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店員佯稱購買香菸,使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將香菸交付後,黃成濱即旋乘隙騎乘機車逃逸,而以此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香菸,且於得手後,將之攜往販售予桃園縣境內工地不知情之工人,並將所得款項花用殆盡。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楊佩璇、張印竺於警詢中之指訴,被害人陳怡璇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指訴,證人余瓊妹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 1紙,統一發票影本2 張及現場照片及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共23張。

三、核被告黃成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卻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反卻迭起意竊取財物,危害社會治安,並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惟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竊取物品價值高低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再就所犯各罪所宣告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 第1項 、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翌日起之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付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郁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      間│地      點  │被害人│竊      得      香      菸  │主   文   欄│
├──┼─────┼──────┼───┼──────────────┼──────┤
│  1 │99年8 月25│桃園縣中壢市│張印竺│「七星」牌香菸40條          │黃成濱竊盜,│
│    │日晚間6 時│龍仁路3 號「│      │                            │處有期徒刑肆│
│    │40分許    │自由聯盟生鮮│      │                            │月,如易科罰│
│    │          │超市」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2 │100 年3 月│桃園縣觀音鄉│楊佩璇│「七星」牌硬殼香菸9 條      │黃成濱竊盜,│
│    │17日上午10│四維路41號「│      │「七星」牌軟殼香菸2 條      │處有期徒刑肆│
│    │時50分許  │四季鮮商店」│      │「七星」牌中淡香菸2 條      │月,如易科罰│
│    │          │            │      │「峰」牌香菸5 條            │金,以新臺幣│
│    │          │            │      │「大衛度夫」牌白色香菸2 條  │壹仟元折算壹│
│    │          │            │      │「大衛度夫」牌紅色香菸1 條  │日。        │
│    │          │            │      │「大衛度夫」牌黑色香菸9 條  │            │
│    │          │            │      │「 長壽」牌尊爵香菸5 條     │            │
├──┼─────┼──────┼───┼──────────────┼──────┤
│  3 │100 年5 月│桃園縣桃園市│陳怡璇│「七星」牌10毫克硬殼香菸6 條│黃成濱竊盜,│
│    │1 日上午 9│同德六街 172│      │「七星」牌軟殼香菸3 條      │處有期徒刑肆│
│    │時38分許  │號「全家便利│      │「七星」牌天藍軟殼香菸1 條  │月,如易科罰│
│    │          │商店」      │      │「七星」牌7 毫克硬殼香菸4 條│金,以新臺幣│
│    │          │            │      │「七星」牌風藍香菸1 條      │壹仟元折算壹│
│    │          │            │      │「峰」牌軟殼香菸1 條        │日。        │
│    │          │            │      │「大衛度夫」牌10毫克香菸1 條│            │
│    │          │            │      │「大衛度夫」牌9 毫克香菸1 條│            │
│    │          │            │      │「大衛度夫」牌金裝香菸1 條  │            │
│    │          │            │      │「大衛度夫」牌純白香菸1 條  │            │
│    │          │            │      │「登喜路」牌香菸3 條        │            │
│    │          │            │      │「長壽」牌白色香菸1 條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059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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