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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21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游紅桃游紅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221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章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3175號),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吳章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合計淨重零點零伍捌公克)及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吳章誠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767號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00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39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執行戒治成效良好,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812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而於90年1 月10日釋放出所,嗣於保護管束期間因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863 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2 月1 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8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4 月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071號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9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1月確定;又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2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280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283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98年8 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100 年6 月19日凌晨4 時許,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桃園縣平鎮市○○街3 號3 樓住處,以置於吸食器上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凌晨5 時許,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包(驗前含包裝袋合計總毛重0.748 公克,3 個外包裝袋共重0. 65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驗前合計淨重0.098 公克,鑑驗耗損共0.04公克,驗餘合計淨重0.058 公克),及其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吸食器1 組,經採集其尿液送驗,係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得上訴之情形,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庭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陳恩如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218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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