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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32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游紅桃游紅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232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志盛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24051 號),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張志盛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張志盛前於㈠民國93年間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第77條之罪,經國防部北部軍事法院桃園分院以93年度桃審字第2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4年12月9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㈡復於95年間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83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15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3 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㈢又於95年間因公共危險、竊盜、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 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㈣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3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㈤繼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5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年2 月,各減為有期徒刑 6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㈢、㈣之罪刑,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431號裁定各減刑二分之一,並與上揭㈡、㈤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於98年3 月26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迄98年6 月7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99年 6月5 日中午某時,藉由開啟窗戶侵入其內之踰越安全設備方式,侵入李素貞位在桃園縣桃園市○○路153 巷41號住處(涉犯侵入住宅罪嫌部分,未據告訴),竊得李素貞所有之空白支票1 本、支票15張、行動電話機2 支、MP3 音樂播放器2 台、數位相機2 台、現金新台幣3 萬元及價值約5 萬元之鑽飾1 批,得手後逃離現場。

三、處罰條文: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張志盛於犯罪後,刑法第321 條第1 項業於100 年1 月26日修正公佈,於100 年1 月28日生效施行。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321 條之規定,修正後增加得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之規定,對被告較為不利,故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游紅桃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恩如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326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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