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第2665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42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建成
- 被告
- 陳志強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簡坤明律師
- 被告
- 陳世昌
- 被告
- 陳文忠
- 被告
- 樓
- 被告
- 廖德智
- 被告
- 王生龍
- 4樓
- 在臺地址:新北市○○區○○路1段119號
- 張永協
- 葉美珍
- 上 一 人
- 選任辯護人 葉繼學律師
- 被 告 鄭人碩
- 上 一 人
- 選任辯護人 幸大智律師
- 被 告 NGUYE THI THUAN (中文姓名:阮氏春)
在臺地址:臺北市○○區○○路199巷31
NGUYE THI LUYEN (中文姓名:阮氏戀)
在臺地址:苗栗縣頭份鎮頭份260之1號
陳瑞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2591 號)及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2993號),本院判如下︰
主文
蕭建成共同偽造特種文書,共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㈠、㈡、㈢、㈣、㈤(偽造之證件除外)、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㈢、㈣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㈠、㈡、㈢、
㈣、㈤(偽造之證件除外)、所示之物沒收。NGUYE THI THUAN 共同偽造特種文書,共叁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㈠(偽造之證件除外)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㈠(偽造之證件除外)所示之物沒收。
鄭人碩共同偽造特種文書,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㈠(偽造之證件除外)所示之物沒收。
陳世昌共同偽造特種文書,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㈠(偽造之證件除外)、㈡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㈠(偽造之證件除外)、㈡所示之物沒收。
陳文忠共同偽造特種文書,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㈠(偽造之證件除外)、㈢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㈠(偽造之證件除外)、㈢所示之物沒收。
葉美珍共同偽造特種文書,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㈠(偽造之證件除外)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㈣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㈠(偽造之證件除外)、㈣所示之物沒收。
NGUYE THI LUYEN 共同偽造特種文書,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㈠(偽造之證件除外)所示之物沒收。
陳瑞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共伍拾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㈤、
㈥、㈩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㈤、㈥、㈩所示之物沒收。
陳志強共同偽造特種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㈤(偽造之證件除外)所示之物沒收。
廖德智共同偽造特種文書,共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㈦、㈧、、所示之物為警查獲;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㈦、㈧、、所示之物沒收。
王生龍共同偽造特種文書,共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㈦、㈧、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㈦、㈧、所示之物沒收。
張永協共同偽造特種文書,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㈨、、所示之物沒收;又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㈨、、所示之物沒收。
陳瑞發其餘被訴部分免訴。
蕭建成、陳瑞發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實
一、陳瑞發前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0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97年11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㈠蕭建成與DOAN THIKIM THOA(中文姓名:團氏金猜,下稱團氏金猜,其所涉偽造文書罪嫌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不詳姓名年籍之越南籍成年人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先於民國99年6 月初某日,由團氏金猜向該不詳姓名之越南籍人收取照片後,再交予蕭建成在臺北市○○區○○路1 段91巷38弄11號3 樓之3 室住處,製作而偽造不詳姓名之中華民國居留證1 張,再轉交予團氏金猜交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該不詳姓名年籍之越南籍人,足以生損害於該中華民國居留證上名義之人、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
㈡蕭建成又與合法申請在臺工作之越南籍女子NGUYEN THITHUAN (中文姓名:阮氏春,下稱阮氏春)及不詳姓名年籍之越南籍成年人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自99年6 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先由阮氏春取得某越南籍人之相片後,即在臺北市○○街197 號前交予蕭建成,再由蕭建成在其上開住處偽造不詳姓名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1 張後,再以合計2500元之代價轉交予阮氏春,阮氏春則以3000元之代價交付予該越南籍人,足以生損害於該中華民國居留證上名義之人、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共計2 次。而於99年10月間,因阮氏春返回越南,即告知其雇主鄭人碩有關蕭建成之聯絡方式,並要求鄭人碩於越南籍成年人提供相片後為之轉交予蕭建成,鄭人碩即與蕭建成、阮氏春及不詳姓名年籍之越南籍成年人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向某不詳姓名年籍之越南籍人收取4000元及相片,再於臺北市○○區○○路及景州街口前交付3000元及相片予蕭建成,蕭建成則在其上開住處用以偽造不詳姓名之中華民國居留證1 張後,再將該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交付予鄭人碩,鄭人碩則轉交予經阮氏春通知而來之該越南籍人,足以生損害於該中華民國居留證上名義之人、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鄭人碩並待阮氏春回臺後交付1000元予阮氏春,阮氏春則交付其中之500 元由鄭人碩取得。
㈢蕭建成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SRI WARNATI (下稱薇娜)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外籍成年人分別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10月間至同年12月間,由該不詳姓名年籍之外籍人分別交付照片予蕭建成,蕭建成再偽造如附表一編號㈠所示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後,再以500 元至2500元不等之代價,分別出售該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予薇娜及不詳姓名年籍之外籍人士,足以生損害於該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上名義之人、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共計10次;嗣於99年12月8 日下午3 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1 段91巷38弄11號3 樓之3 室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㈠所示蕭建成所有之物。
㈣蕭建成明知NGUTEN THI NGUYET (中文姓名:阮氏月,下稱阮氏月,其所涉偽造文書罪嫌部份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係自在臺合法雇主處逃逸之越南籍人,仍與阮氏月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阮氏月在臺北市○○區○○街7 號交付其照片予蕭建成後,再由蕭建成在其上開住處偽造名為「陳氏香」名義之中華民國居留證(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護照號碼B0000000號)、外國人工作許可證號:00-0000000號)各1 張,再於上開臺北市○○區○○街7 號,以2000元之代價出售並交付上開偽造之居留證及工作許可證予阮氏月,足生損害於「陳氏香」、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嗣於99年10月8 日下午5 時2 分許,阮氏月在附表二編號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阮氏月所有之物。
㈤蕭建成與陳世昌、不詳姓名年籍之外國籍成年人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自99年4 月起至99年10月止,先由陳世昌在新北市樹林區、新莊區、桃園縣桃園市桃園火車站及桃園縣中壢市某處等處,向該外國籍成年人收取照片及5000元後,再至新北市新莊區之麥當勞內,以1 張3000元代價,委託蕭建成偽造不詳姓名年籍名義及如附表一編號㈡所示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共計10次,均足生損害於該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上名義之人、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及全民健康保險局對被保險人醫療保險管理之正確性。惟陳世昌尚未將如附表一編號㈡所示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原本交付之際,旋即於99年12月8 日上午,在附表二編號㈡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㈡所示陳世昌所有之物。
㈥蕭建成與陳文忠、不詳姓名年籍之外籍成年人基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7 月間,由陳文忠負責為蕭建成收取不詳姓名之外籍人所交付之照片後,轉交予蕭建成在其上開住處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嗣後再由陳文忠交付予該外籍人,共計2 次,均足生損害於該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上名義之人、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及全民健康保險局對被保險人醫療保險管理之正確性;蕭建成與陳文忠並明知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仍基於共同意圖利之犯意聯絡,於99年7 月間,由蕭建成以30000 元之代價,由蕭建成媒介某不詳姓名年籍之外國人,再交予陳文忠駕車帶領該不詳姓名年籍之外國人至臺北市北投區不詳之雇主處工作,並由蕭建成則自該外國人處抽取每月1500元之代價;嗣於99年12月8 日上午10時30分許,陳文忠在如附表二編號㈢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㈢所示陳文忠所有之物。
㈦蕭建成與葉美珍及不詳姓名年籍綽號「利雅」之印尼籍成年女子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10月間,因葉美珍知悉「利雅」欲購買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乃介紹「利雅」向蕭建成購買,蕭建成即於其上開住處,偽造不詳姓名之中華民國居留證1 張後,以元之價格出售並交付交予「利雅」,足以生損害於該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上名義之人、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又葉美珍與蕭建成另基於共同意圖營利之犯意聯絡,均明知不得非法仲介外國人在臺工作,仍於98年12月間,由蕭建成提供姓名年籍不詳之外國籍人,再交由葉美珍媒介至不詳姓名之雇主處工作,葉美珍則自該外國籍人處獲取3000元之報酬,蕭建成則獲取2000元之報酬;嗣於99年12月8 日下午4 時許,葉美珍在附表二編號㈣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㈣所示葉美珍所有之物。
㈧蕭建成又與NGUYEN THI LUYEN(中文姓名︰阮氏戀,下稱阮氏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越南籍女子「阮氏賢」(音譯)共同基於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9 月26日,先由阮氏戀取得「阮氏賢」提供之越南籍人士之相片3 張及7500元後,再於99年9 月30日中午12時41分許,將照片3 張及7500元以郵寄方式寄到臺北市○○區○○路7號1 樓予蕭建成偽造不詳姓名年籍之中華民國居留證3張,於99年10月4 日收到蕭建成偽造之居留證3 張,再由阮氏戀於同日中午某時在苗栗縣竹南鎮某便利商店前將前開偽造之居留證3 張交付予該「阮氏賢」,足以生損害於該中華民國居留證上名義之人、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
二、㈠陳瑞發、蕭國雄(由本院另行審理)與不詳姓名年籍越南籍人之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先由蕭國雄向不詳姓名年籍之越南籍人收取照片後,再由蕭國雄轉交予陳瑞發在其上開住處偽造如不詳姓名年籍名義及如附表一編號㈤所示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塑膠卡)、全民健康保險卡(於蕭國雄住處所扣得之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紙卡部分為蕭建成所偽造,此部分未據起訴),再以每一份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各1 張共計4500元之價格出售予蕭國雄,再由蕭國雄轉交予該越南籍人,共計10次,均足以生損害於該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上名義之人、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全民健康保險局對被保險人醫療保險管理之正確性。惟蕭國雄尚未交付上開如附表一編號㈤所示之偽造之居留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予越南籍人時,即99年12月8 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附表二編號㈩之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㈩所示蕭國雄所有之物。
㈡陳瑞發、廖德智(廖德智此部分未據起訴)及不詳姓名年籍之外國籍人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間,先由廖德智向該不詳姓名籍之外國籍人收取相片後,再交由陳瑞發在其台北市○○區○○街28巷35號4 樓住處,偽造為不詳姓名年籍名義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後,再交由廖德智轉交予該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共計1 次,足生損害於該中華民國居留證上名義之人、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
㈢陳瑞發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人士分別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10月間至同年12月間,由該不詳姓名年籍之外籍人交付照片予陳瑞發後,陳瑞發即在其臺北市○○區○○路28巷35號4 樓住處,偽造如附表一編號㈢所示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後,再在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縣等地,以2000元至2500元不等之代價,分別出售中華民國居留證、全民健康保險卡予該不詳姓名年籍之外籍人士,共計30次,均足以生損害於該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全民健康保險上名義之人、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全民健康保險局對被保險人醫療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嗣於99年12月8 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28巷35號4 樓為警查獲如附表二編號㈤所示之陳瑞發所有之物,及於同日下午1 時50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路410 號查獲如附表二編號㈥所示之陳瑞發所有之物。
㈣陳瑞發、蕭建成(蕭建成此部分未據起訴)與不詳姓名年籍之外國籍人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因蕭建成無法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塑膠卡,乃於99年4 、5 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先由蕭建成向不詳姓名年籍之外國籍人收取照片後,再由蕭建成以每張1000元至1500元不等之代價,委託並轉交予陳瑞發在其臺北市○○區○○路28巷35號4 樓住處,偽造不詳姓名年籍之外國籍人名義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塑膠卡)後,再由蕭建成轉交予該外國籍人,共計8 次,均足以生損害於該中華民國居留證上名義之人、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陳瑞發、陳志強又與蕭建成、不詳姓名年籍之外籍人士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上開期間內,而於蕭建成與陳瑞發接洽並委託陳瑞發偽造上開證件之塑膠卡時,因蕭建成有事外出無法收取照片,乃由蕭建成至台北市○○區○○路28巷35號4 樓交付照片及欲偽造之外籍人士資料予陳志強,再由陳志強在上開處所以陳瑞發所有之如附表二編號㈤所示之工具偽造不詳姓名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後,再由陳瑞發聯繫蕭建成前往上開處所拿取該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足生損害於該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上名義之人、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全民健康保險局對被保險人醫療保險管理之正確性。
三、㈠廖德智、王生龍與泰國籍人BENCHAMAT PHROMPRADIT(中文姓名:林蘇帕妲,下稱林蘇帕妲,綽號阿牙)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先於99年1 月初某日,由王生龍向林蘇帕妲收取照片後,再交予廖德智在新北市○○區○○路1 段140 號廖德智住處,製作偽造姓名為「彭心蘭」之中華民國居留證(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1 張,再交由王生龍在新北市○○區○○街附近某OK便利商店前,以5000元之代價,販賣上開偽造之居留證予林蘇帕妲,足以生損害於「彭心蘭」、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於99年10月8 日上午11時許,林蘇帕妲在如附表二編號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所示林蘇帕妲所有之物。
㈡廖德智、王生龍又與不詳姓名年籍之外籍成年人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自98年8 月間起至99年7 月間某日止,由王生龍尋找欲購買偽造證件之外籍人士,再由該外籍人士交付照片予王生龍後,再交予廖德智在其上開新北市○○區○○路1 段140 號住處,偽造如附表一編號㈣所示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後,嗣再由王生龍以5 千至1 萬元之價格出售並於桃園縣桃園市桃園火車站、桃園縣平鎮市某處或桃園縣蘆竹鄉○○○○道附近交付該偽造居留證、工作許可證予該不詳姓名年籍之外籍人,共計15次,足以生損害於該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上名義之人、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其中廖德智、王生龍再與林蘇帕妲及不詳姓名年籍之外籍人士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林蘇帕妲尋找欲購買偽造證件之外籍人士,並由該外籍人士交付照片予林蘇帕妲後,林蘇帕妲再轉交予王生龍,而由王生龍交予予廖德智以偽造之上開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後,嗣再由王生龍以1 萬元出售偽造居留證予林蘇帕妲,林蘇帕妲則以1 萬3 千至1 萬5 千元之價格,出售並交付上開偽造居留證予外籍人士,共計2 次;嗣於99年12月8 日上午7 時15分許,在如附表二編號㈦所示之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㈦所示廖德智所有之物,另於同日上午6 時59分許,在如附表二編號㈧所示之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㈧所示王生龍所有之物。
㈢廖德智另於99年8 月間,在新北市○○區○○路1 段140號,由TUTIK HANDAYANI (中文姓名:阿妮,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交付照片,廖德智即在上開處所偽造名為「高安琪」之中華民國居留證(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護照編號B493871 號)1張後,再在上開處所以3000元出售並交付該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予阿妮,足生損害於「高安琪」及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嗣於99年12月8 日上午7時15分許,阿妮在如附表二編號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所示阿妮所有之物。
四、㈠張永協明知NGUYEN HONG THIET (中文姓名:阮宏鐵,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於98年9 月21日自原在臺合法雇主處逃逸之越南籍人,且明知不得非法仲介外國人在臺工作,仍意圖營利,而98年10月3 日,以每月2 千元仲介費之代價,仲介阮宏鐵至桃園縣中壢市○○○路569 號不知情董美玲經營之「烤遍天下碳烤店」工作,嗣於99年10月31日阮宏鐵遭查獲,而尋線查獲上情。
㈡張永協明知DANG THI MINH (中文姓名:鄧氏名,下稱鄧氏名,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係自在臺合法雇主處逃逸之越南籍勞工,仍與鄧氏名、「阮玉映」(音)、蕭建成(蕭建成此部分未據起訴)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阮玉映先於99年2 月24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某處向鄧氏名收取照片後,即交予張永協轉交予蕭建成在蕭建成上開住處偽造名為「廖翠妹」名義之中華民國居留證(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外國人工件許可證(許可證號:00-0000000號)各1 張,再由張永協自蕭建成處取得後轉交予「阮玉映」,而於同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某處,以5 千元代價出售並交付上開偽造之居留證及工作許可證予鄧氏名足以生損害於「廖翠妹」、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嗣於99年10月8 日上午11時12分許,鄧氏名在如附表二編號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所示鄧氏名所有之物。
㈢張永協明知NGUYEN THI THUONG (中文姓名:阮氏商,下稱阮氏商,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為自合法雇主處逃逸之越南籍勞工,仍與阮氏商、蕭建成(蕭建成此部分未據起訴)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張永協於99年5 月7 日向阮氏商收取照片後,即在臺北火車站交予蕭建成偽造名為「武氏碧水」名義之中華民國居留證(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外國人工件許可證(許可證號:00-0000000號)各1 張,再由張永協自蕭建成處取得後,而於99年5 月8 或9 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行政院衛生署立桃園醫院」對面之「麥當勞」餐廳前,以5 千元代價出售並交付上開偽造之居留證及工作許可證予阮氏商,足以生損害於「武氏碧水」、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另張永協意圖營利,於99年5 月14日,以8 千元代價,媒介阮氏商前往桃園縣中壢市○○○路567 號「嚐嚐九九餐飲」,出示上開偽造之外僑居留證予不知情之店長董至盛查看,而應徵得工作,嗣於99年10月31日中午12時40分許,阮氏商在上開餐飲店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所示阮氏商所有之物。
㈣張永協並與蕭建成(蕭建成此部分未據起訴)、真實姓名不詳之越南籍成年女子3 人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越南籍人交付照片予張永協後,再由張永協轉交予蕭建成偽造名為「陳西蒂」、「阿善」、「張玉英」名義之中華民國居留證3 張(統一編號分別為:FD00000000號、FC00000000號、FD00000000號),再由蕭建成轉交予張永協,惟張永協尚未交付上開偽造之居留證予越南籍人時,即於99年12月8 日上午9 時35分許,在如附表二編號㈨所示之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㈨所示張永協所有之物。
五、案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送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2 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證據),均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且被告及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對於提示卷證之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又卷內之文書證據,經核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規定,所引用之下列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建成、阮氏春、鄭人碩、陳世昌、葉美珍、阮氏戀、陳瑞發、陳志強、廖德智、王生龍、張永協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被告陳文忠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互核相符,且有證人團氏金猜、阮氏商、陳定國、阿妮、阮宏鐵、蕭至勝、董美玲於警詢之證述、林蘇帕妲於警詢時及檢察官偵查中證述無訛,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足參,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全民健康保險卡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具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11人就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被告陳瑞發固坦承為上開偽造特種文書之犯行,惟以其係反覆、延續實行複數行為,其所為應論以集合犯一節相質,惟查:被告陳瑞發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你是每一次有人委託你的時候,你才製造或是你就是陸陸續續的在製造? )有人委託才做,如果一個一個來,我會累積3、5 個一起做,這樣的次數加起來共5 、60次」(見本院101 年7 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足徵被告非於犯罪之初即有反覆、延續實行複數犯行之意,而係以個別之犯意而分別偽造上開證件,是被告陳瑞發所為自應論以數罪。
二、㈠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係具有有特許外國人在我國居留、工作之性質,自屬特許證之一種,而中央健康保險局所核發之國民健康保險卡係用以辨識個人身分之證書,三者均屬刑法第212 條之特種文書。是核被告蕭建成、阮氏春、鄭人碩、陳世昌、陳文忠、葉美珍、阮氏戀、陳瑞發、陳志強、廖德智、王生龍及張永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蕭建成共29罪、阮氏春共3罪、陳世昌共10罪、陳文忠共2 罪、陳瑞發共50罪、廖德智共17罪,王生龍共16罪、張永協共3 罪)、被告蕭建成、陳文忠、葉美珍及張永協另犯就業服務法64條第2 項之意圖營利而違反同法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罪(蕭建成共2 罪、張永協共2罪)。
㈡共犯關係:犯罪事實一㈠部分:被告蕭建成與團氏金猜及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蕭建成、被告阮氏春、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間及被告蕭建成、被告阮氏春、被告鄭人碩、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犯罪事實一㈢部分被告蕭建成與「薇娜」、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間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犯罪事實一㈣部分被告蕭建成與阮氏月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犯罪事實一㈤部分被告蕭建成與被告陳世昌、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犯罪事實一㈥部分被告蕭建成與被告陳文忠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犯罪事實一㈦部分被告蕭建成與被告葉美珍、「利雅」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犯罪事實一㈧部分被告蕭建成與被告阮氏戀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犯罪事實二㈠部分被告陳瑞發與蕭國雄、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犯罪事實二㈡部分被告陳瑞發與廖德智及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犯罪事實二㈢部分被告陳瑞發與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犯罪事實二㈣部分被告陳瑞發、蕭建成、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間及被告陳瑞發、蕭建成、陳志強、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犯罪事實三㈠部分被告廖德智、王生龍與林蘇帕妲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犯罪事實三㈡部分被告廖德智、王生龍、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間及被告廖德智、王生龍、林蘇帕妲、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犯罪事實三㈢部分被告廖德智與阿妮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犯罪事實四㈡部分被告張永協與鄧氏名、「阮玉映」、蕭建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犯罪事實四㈢部分被告張永協與阮氏商、蕭建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犯罪事實四㈣部分被告張永協與蕭建成、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蕭建成所犯上開31罪間、被告阮氏春所犯上開3 罪間、被告陳世昌所犯上開10罪間、被告陳文忠所犯上開3 罪間、被告葉美珍所犯上開2 罪間、被告陳瑞發所犯上開50罪間、被告廖德智所犯上開17罪間、被告王生龍所犯上開16罪間及張永協所犯上開5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分論併罰。
㈣被告陳瑞發有如前述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紀錄及執行情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按,其於受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依法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蕭建成、阮氏春、鄭人碩、陳世昌、陳文忠、葉美珍、阮氏戀、陳瑞發、陳志強、廖德智、王生龍及張永協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正值青壯卻不思正途以營生,而以偽造特種文書方式使外籍人士滯留臺灣,破壞我國外勞居留制度,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其等犯罪後均坦誠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併酌以被告陳瑞發之前案紀錄等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均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共同正犯應對所參與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有關從刑之沒收部分,他共同正犯所得或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3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蕭建成、陳世昌、陳文忠、葉美珍、陳瑞發、廖德智、王生龍、張永協及共犯阮氏月、阿妮、林蘇帕妲、鄧氏名及阮氏商所有,分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人及共犯阮氏月、林蘇帕妲、阿妮、鄧氏名及阮氏商分別供明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乙、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瑞發於99年4 、5 月間起至99年12月8 日止,在臺北市○○區○○路28巷35號4 樓內,偽造並冒用名為阮氏雪、阮金鑾名義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全民健康健保卡,而以2,500 元至3,000 元不等之代價販售予逃逸外勞使用,陳瑞發並自行影印上開偽造居留證、健保卡留作備份,以供逃逸在臺境內外籍勞工於遺失上開偽造證件時使用,因認被告陳瑞發涉犯偽造特種文書罪。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如連續犯、牽連犯),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亦即不論實質上之一罪,或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均有其適用,此乃基於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依同法第267 條之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判決確定之效力,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最高法院85年台非字第34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訊據被告陳瑞發辯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他字第6307號卷第98頁之阮氏雪就是在基隆法院判決的那一件,而同卷第93頁阮金鑾名義的證件則是與阮氏雪名義之證件同時偽造,因為二張的核發日期只有差一點點等語。經查,被告陳瑞發與PHAM THI DUNG (中文姓名范氏蓉,下稱范氏蓉)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范氏蓉於99年3 月間某日,在臺北縣汐止巿(現改制為新北巿汐止區)某公園內,以新臺幣6,000 元之代價,提供其本人照片2 張予陳瑞發,陳瑞發旋在臺北巿南港區○○路28巷35號4 樓住處,利用及預備利用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腦等相關設備,以不知情之「阮氏雪」之相關身分資料,結合范氏蓉之照片影像之方式,先後偽造「阮氏雪」名義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外僑居留證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英文姓名NGUYEN THITUYEN、國籍:越南、出生日期72年2 月10日、護照號碼A0000000B 號)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各1 張等特種文書,並交付予范氏蓉持有。99年4 月初,在陳瑞發之仲介下,范氏蓉持上開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全民健康保險卡,至桃園縣中壢巿新生路182 號2 樓之日式一番鍋店內,向該店不知情之負責人張勝元應徵工作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阮氏雪」、警察機關及中央健康保險局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管理之正確性之共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部分,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1 年17月18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1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於101 年8 月18日確定(下稱:前案)等情,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憑,可認屬實。第查,本案被告被訴所偽造阮氏雪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他字第6307號卷第98頁),與前案之阮氏雪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上之統一證號、護照號碼相同,且觀諸該證件上之相亦片為同一人(見本院卷三),則被告上開供述之情,即屬有稽。又細繹該卷附之名為阮氏雪之中華民國居留證之核發日期為2009年12月22日、名為阮金鑾之中華民國居留證之核發日期則為2009年12月25日,被告為圖方便,而將數張中華民國居留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同時偽造,亦非無可能,是被告辯稱該2份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係同時偽造,即堪予採信,而認係屬接續之一行為,雖被害人為2 人,惟可認被告係以一偽造行為,觸犯數罪名,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屬同一案件,是同一案件既經前案判決確定,聲請人就本案再次追加起訴,揆諸首揭說明,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㈠蕭建成與蕭國雄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於98、99年間先由蕭國雄在臺灣北部,向LE THILUONG (中文姓名:黎氏良,下稱黎氏良,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取得照片,再交由蕭建成偽造全民健康保險卡後,再交由蕭國雄以不詳之代價出售予黎氏良;㈡又蕭國雄明知NGUYEN THI TINH (中文姓名:阮氏情,下稱阮氏情,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係逃逸外勞,係蕭國雄向阮氏情取得照片,交由蕭建成或陳瑞發其中1 人偽造證件,再以不詳之代價,販售偽造外國人工作許可證1 張予NGUYEN THI TINH (阮氏情);㈢陳瑞發於99年間,在臺北市○○區○○路28巷35號4 樓附近,販售1 次之偽造居留證予廖德智(其中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陳瑞發偽造不詳姓名年籍名義之中華民國居留證交予廖德智之1 次犯罪事實,有如上述犯罪事實欄所載);因認被告蕭建成、陳瑞發涉犯刑法第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足參。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偽造特種文書犯行,無非係以於臺北市○○區○○街143 號3 樓蕭國雄住處曾查得以黎氏良身分偽造之全民健康保險卡及以阮氏情身分偽造之工作證、被告陳瑞發於偵訊中稱曾出售2 至3 人之偽造居留證予廖德智為論罪依據。惟訊據被告蕭建成、陳瑞發堅詞否認有何上開偽造特種文書行,被告蕭建成辯稱:未偽造健保卡交予蕭國雄,僅曾有一次拿陳瑞發偽造之健保卡樣本給蕭國雄看,曾經偽造工作許可證交予蕭國雄,但不知是否包含阮氏情者等語,被告陳瑞發則辯稱:沒有偽造阮氏情之工作許可證,因伊知悉勞委會對於結婚來台的外籍人士沒有核發工作許可證,故伊僅偽造居留證及健保卡,且僅售予廖德智1 次之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等語。經查:
㈠證人黎氏良警詢時證稱:是蕭國雄為伊介紹工作,且曾向之拿取一張相片,但沒有交付伊任何證件,伊亦不知有該以伊名義偽造之健保卡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2591 號卷三第8 至11頁),再蕭國雄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證稱:為警查扣之偽造居留證成品(紙卡)是向蕭建成購買的,偽造居留證塑膠卡及偽造健保卡成品部分是向陳瑞發購買的等語(見上開偵卷一第69至76頁、偵卷四第74至76頁),是同案被告蕭國雄自始皆未提及向蕭建成購買偽造之全民健康保險卡之事,因之被告蕭建成辯稱未偽造黎氏良之全民健康保險卡予蕭國雄一節,尚堪予採信。
㈡證人阮氏情於警詢時證稱:經蕭國雄告知可為之介紹工作,且曾交付相片予蕭國雄,但翌日即被警查獲,未取得任何工作證等語(見同上偵卷三第2 至4 頁),再蕭國雄證稱為警查扣之偽造居留證紙卡部分是向蕭建成購買的,偽造之全民健康保險卡塑膠卡部分是向陳瑞發購買一節,有如上述,是同案被告蕭國雄亦皆未提及向蕭建成或陳瑞發購得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之事,且觀諸全卷,亦查無蕭國雄指證向蕭建成或陳瑞發購得上開以阮氏情名義偽造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之事,是尚無證據足認被告蕭建成及陳瑞發涉犯偽造外國人工作許可證而交予蕭國雄售予阮氏情之犯行。
㈢同案被告廖德智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曾委託陳瑞發偽造工作證及居留證,只有1 次共計2 張等語(見本院卷三101 年7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核與被告陳瑞發所辯之僅偽造1 次證件交予廖德智一節相符,再遍閱全卷亦查無被告陳瑞發、廖德智或其他人指證被告陳瑞發共計偽造2 次以上之居留證予廖德智之事,是自無證據足認被告陳瑞發曾2 次以上偽造居留證予廖德智之犯行。
㈣綜上所述,本件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蕭建成、陳瑞發確有於前揭時、地為偽造特種文書之犯行,是檢察官所舉之事證,既不能證明被告有此部分犯行,再經本院遍查卷內全部事證,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蕭建成、陳瑞發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不能證明被告有此部分之犯罪,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前段、第302 條第1 款,刑法第212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就業服務法第64 條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亮佑、戴瑞麒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212條 就業服務法第64條 附表一 ┌──┬───┬───────┬───────────────┬───┐ │編號│行為人│偽造之證件種類│偽造證件上遭冒用之姓名 │數量 │ ├──┼───┼───────┼───────────────┼───┤ │㈠ │蕭建成│中華民國居留證│林莉雅(統一編號JC00000000號、│各1張 │ │ │ │ │ 護照號碼AK730929號) │ │ │ │ │ │阮氏福(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陳愛莉(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張氏緣(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陳莉塔(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李安娜(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阮氏玲(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朱珍妮(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范氏玲(統一編號ED00000000號)│ │ │ │ │ │黃國越(統一編號ND00000000號)│ │ │ │ │ │林雪莉(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L156108號) │ │ │ │ │ │菲特莉(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張貝拉(統一編號B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T188069 號、 │ │ │ │ │ │ 1986年9月22日生) │ │ │ │ │ │陳伊達(統一編號D00000000 號)│ │ │ │ │ │張依莉(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李依達(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王琳達(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林雅妮(統一編號BD00000000號)│ │ │ │ │ │李莉莉(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B559337號) │ │ │ │ │ │李莉莉(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T185279 號) │ │ │ │ │ │張貝拉(統一編號BD00000000號、│ │ │ │ │ │ 護照號碼T188069 號、 │ │ │ │ │ │ 1974年9 月22日生) │ │ │ │ │ │陳氏桃(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李安妮(統一編號J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L187993號) │ │ │ │ │ │VU THICHINH (統一編號FD019922│ │ │ │ │ │ 30號) │ │ │ │ │ │李巫蘭(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范氏秋合(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 │ │ │ │ │ │武氏霜(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阮氏紅絨(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 │ │ │ │ │ │范氏秋合(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 │ │ │ │ │ │翁艾仁(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阮氏年(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陳國越(統一編號AC00000000號)│ │ │ │ │ │阮氏姮(統一編號CD00000000號)│ │ │ │ │ │陳亞妮(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陳氏香(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號碼N0000000號) │ │ │ │ │ │阮氏香(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阮氏雪(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阮氏英(統一編號BD00000000號)│ │ │ │ │ │張米雅(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陳芳翠(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阮氏美(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阮氏榕(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阮蘭香(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阮氏容(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丁氏鳳(統一編號B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 1977年9 月7 日生) │ │ │ │ │ │黎玉芳(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林心美(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陳氏香(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阮氏翠(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阮氏水(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陳氏幸(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吳安妮(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阮中岳(統一編號AC00000000號)│ │ │ │ │ │陳艾妮(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張拉雅(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裴氏雪(統一編號DC00000000號)│ │ │ │ │ │林文興(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 │ │ │ │ │阮氏梅(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阮氏香(統一編號T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西娣(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 │黃秋惠(統一編號KD00000000號)│ │ │ │ │ │張玉英(統一編號C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阮氏惠(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阮氏蘭(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楊氏信(統一編號BD00000000號)│ │ │ │ │ │高氏玲(統一編號CD00000000號)│ │ │ │ │ │陳氏秋(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阮氏專(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阮小玲(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陳金珠(統一編號RD00000000號)│ │ │ │ │ │李依塔(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阮氏專(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丁氏鳳(統一編號B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 1970年9 月7 日生) │ │ │ │ │ │高氏蘭(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武氏秋(統一編號BD00000000號)│ │ │ │ │ │楊氏紅幸(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 │ │ │ │ │ │阮文平(統一編號AC00000000號)│ │ │ │ │ │陳氏英(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陳文榮(統一編號AC00000000號)│ │ │ │ │ │陳氏香(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阮文長(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 │ │ │ │ │王安妮(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P878339號、 │ │ │ │ │ │ 1983年1 月7 日生) │ │ │ │ │ │沈安妮(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阮氏福(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羅藍度(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張友妮(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范文凌(統一編號AC00000000號)│ │ │ │ │ │莫尼卡(統一編號PD00000000號)│ │ │ │ │ │張提娜(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張安妮(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阮氏灣(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阮氏梅(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李安妮(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L152227號) │ │ │ │ │ │陳貴芳(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阮氏雪(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0000000B 號)│ │ │ │ │ │阮青建(統一編號EC00000000號)│ │ │ │ │ │陳信水(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287696 號) │ │ │ │ │ │李惠心(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王珊蒂(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林愛妮(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李西蒂(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 │ 護照編號S588957號) │ │ │ │ │ │莊美麗(統一編號JC00000000號)│ │ │ │ │ │李麗莎(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李雪莉(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蘇拉蒂(統一編號RA00000000號)│ │ │ │ │ │陳莎拉(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高安妮(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楊露露(統一編號BD00000000號)│ │ │ │ │ │陳瑞恩(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陳米雅(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張娜菈(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湯微威(統一編號BD00000000號)│ │ │ │ │ │楊氏海(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王安妮(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P878339 號、 │ │ │ │ │ │ 1985年2 月24日生) │ │ │ │ │ │番氏秋(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陳伊嘉(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張美麗(統一編號JC00000000號)│ │ │ │ │ │張娜娜(統一編號BD00000000號)│ │ │ │ │ │黃蘭香(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陳娃蒂(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陳信水(統一編號AC00000000號、│2張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 │ │中華民國居留證│阮登好(統一編號AC00000000號)│1張 │ │ │ │半成品 │朱伊達(統一編號BD00000000號)│1張 │ │ │ │ │阮氏清玄(統一編號AC00000000號│1張 │ │ │ │ │ ) │ │ │ │ │ │武文乖(統一編號AC00000000號)│1張 │ │ │ │ │阮文忠(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1張 │ │ │ │ │黃國越(統一編號ND00000000號)│1張 │ │ │ │ │陳氏荷(統一編號ND00000000號)│2張 │ │ │ │ │張阿美(統一編號BD00000000號)│2張 │ │ │ │ │陳信水(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1張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 1983年7月10日生 ) │ │ │ │ │ │陳氏蓮(統一編號JD00000000號)│2張 │ │ │ │ │安敦立(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3張 │ │ │ ├───────┼───────────────┼───┤ │ │ │外國人工作許可│陳信水(許可證號00-0000000號)│各1張 │ │ │ │證 │秦文飛(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阮氏春(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鄭蒂妮(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羅藍度(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陳氏香(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羅玉英(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杜基雅蒂(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 ) │ │ │ │ │ │林美珍(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吳娜妮(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番氏秋(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李莉莉(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阮氏梅花(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 ) │ │ │ │ │ │王珊蒂(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張米雅(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阮氏翠(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高安妮(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張玉英(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 │ │ │ │ │ │陳氏桃(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張氏緣(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洪友妮(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梅莉雅(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王安妮(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陳玉英(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沙梅琳(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莫尼卡(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阮氏玲(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阮氏元(許可證號00-000000 號)│ │ │ │ │ │阮氏碧釵(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 ) │ │ │ │ │ │阮氏鑾(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 │ │外國人工作許可│黃氏美(許可證號00-0000000號)│各1張 │ │ │ │證半成品 │陳氏荷(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 │ │外國留學生、僑│范氏秋合(許可證號00-0000000號│各1張 │ │ │ │生及華裔學生工│ ) │ │ │ │ │作許可證 │劉俊能(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阮文長(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阮青建(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范文凌(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阮文平(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阮登樹(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 │ │外國留學生、僑│梁文輝(許可證號00-0000000號)│1張 │ │ │ │生及華裔學生工│ │ │ │ │ │作許可證半成品│ │ │ │ │ ├───────┼───────────────┼───┤ │ │ │全民健康保險卡│李蘭茜(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各1張 │ │ │ │ │梁世鳳(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黎氏英(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趙艾美(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林畢雅(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HOANG THI THANH TAM │ │ │ │ │ │ (統一編號KD00000000號)│ │ │ │ │ │李幸蒂(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王安娜(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㈡ │陳世昌│中華民國居留證│邱世凱(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各1 張│ │ │ │、外國人工作許│ 護照號碼R397905號) │,均有│ │ │ │可證 │李永正(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影本 │ │ │ │ │ 護照號碼U350859 號) │ │ │ │ │ │林志榮(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R398839號) │ │ │ │ │ │陳漢克(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 │ │ │ │ │吳噠雅(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 │ │ │ │ │MUEAGMODN SOMSAK(統一編號FC │ │ │ │ │ │ 00000000號) │ │ │ │ │ │韓傑瑞(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 │ │ │ ├───────┼───────────────┼───┤ │ │ │中華民國居留證│林傑瑞(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各1張 │ │ │ │、外國人工作許│張國偉(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可證(影本) │陳明仁(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 │ │ │ │ │ 護照號碼K766593號) │ │ │ │ │ │謝世彭(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南樹安(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 │ │ │ │ │蘇章錫(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 │ │ │ │ │郭隆(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 │ │ │ │ │ │邦尼(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護│ │ │ │ │ │ 照號碼P391851 號) │ │ │ │ │ │艾俊明(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K266587號) │ │ │ │ ├───────┼───────────────┼───┤ │ │ │全民健康保險卡│林傑瑞(FC00000000號) │各1張 │ │ │ │ │韓傑瑞(FC00000000號) │ │ ├──┼───┼───────┼───────────────┼───┤ │㈢ │陳瑞發│中華民國居留證│范翠妹(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各1張 │ │ │ │、全民健康保險│ 護照編號A0000000B、 │ │ │ │ │卡 │ 1980年11月27日生) │ │ │ │ │ │伍氏美(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 │ │ │ │ │鄭氏真(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 1968年7月12日生) │ │ │ │ │ │符娃蒂(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DARTI (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 │中華民國居留證│陳氏方蓉(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各1張 │ │ │ │、全民健康保險│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卡影本 │ 1977年2月20日生) │ │ │ │ │ │陳氏香(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裴氏雪(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 號、 │ │ │ │ │ │ 1967 年12月25日生) │ │ │ │ │ │范翠妹(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0000000B、 │ │ │ │ │ │ 1979年11月27日生) │ │ │ │ │ │阮氏雪(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0000000B號、 │ │ │ │ │ │ 1975年2月10日生) │ │ │ │ │ │范翠妹(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0000000B、 │ │ │ │ │ │ 1979年11月27日生,但與│ │ │ │ │ │ 上開名為范翠妹上之照片│ │ │ │ │ │ 不同人) │ │ │ │ │ │陳氏方蓉(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1977年2 月20日生,但│ │ │ │ │ │ 與上開名為陳氏方蓉之│ │ │ │ │ │ 照片不同人) │ │ │ │ │ │鄭氏真(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 1966年7月12日生) │ │ │ │ │ │李青惠(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 號、 │ │ │ │ │ │ 1979 年2月16日生) │ │ │ │ │ │梁世鳳(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范翠妹(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0000000B、 │ │ │ │ │ │ 1979年11月27日生,但與│ │ │ │ │ │ 上開名為范翠妹之照片均│ │ │ │ │ │ 不同人) │ │ │ │ │ │鄭氏真(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 1970年7月12日生) │ │ │ │ │ │范文定(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0000000 號、 │ │ │ │ │ │ 1977 年4月18 日生) │ │ │ │ │ │鄭氏真(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 1969年7月12日生) │ │ │ │ │ │范氏香(統一編號E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 號、 │ │ │ │ │ │ 1968年8月20日生) │ │ │ │ │ │阮氏雪(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0000000B號、 │ │ │ │ │ │ 66年2月10日生) │ │ │ │ │ │阮氏雪(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0000000B號、 │ │ │ │ │ │ 1983年2月10日生) │ │ │ │ │ │楊祿(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1984│ │ │ │ │ │ 年8 月25日生) │ │ │ │ │ │阮金鑾(統一編號G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0000000B號、 │ │ │ │ │ │ 1971年3 月8日生) │ │ │ │ │ │吳氏梅(統一編號M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 1970年8 月8 日生) │ │ │ │ │ │阮氏雪(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0000000B號、 │ │ │ │ │ │ 66年2 月10日生,但與 │ │ │ │ │ │ 上開名為阮氏雪之照片不│ │ │ │ │ │ 同人) │ │ │ │ │ │阮金鑾(統一編號G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0000000B號、 │ │ │ │ │ │ 1971年3 月8日生,但與 │ │ │ │ │ │ 上開名為阮金鑾之照片不│ │ │ │ │ │ 同人) │ │ │ │ │ │裴氏雪(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 號、 │ │ │ │ │ │ 1967年12月25日生,但與│ │ │ │ │ │ 上開名為裴氏雪之照片不│ │ │ │ │ │ 同人) │ │ │ │ │ │阮氏紅(統一編號Q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 號、 │ │ │ │ │ │ 1975年6 月18 日生) │ │ │ │ │ │裴氏雪(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 號、 │ │ │ │ │ │ 1967年12月25日生,但與│ │ │ │ │ │ 上開名為裴氏雪之照片均│ │ │ │ │ │ 不同人) │ │ │ │ │ │阮金鑾(統一編號G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0000000B號、 │ │ │ │ │ │ 1972年3 月8日生) │ │ │ │ │ │裴氏雪(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 號、 │ │ │ │ │ │ 1970年12月25日生,但與│ │ │ │ │ │ 上開名為裴氏雪之照片均│ │ │ │ │ │ 不同人) │ │ │ │ │ │楊氏紅幸(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 、1979年11月26日生) │ │ │ │ │ │鄭氏真(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 1970年7 月12日生,但與│ │ │ │ │ │ 上開名鄭氏真之照片不同│ │ │ │ │ │ 人) │ │ │ │ │ │楊氏紅幸(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 、1975年11月26日生) │ │ │ │ │ │楊祿(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1984│ │ │ │ │ │ 年8 月25日生) │ │ │ │ │ │陳 氏惠(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 1980年7 月15日生) │ │ │ │ │ │黃淑娜(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L270874號、 │ │ │ │ │ │ 1982年1月18日生) │ │ │ │ │ │李幸蒂(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S598287號 │ │ │ │ │ │ 1987年9月28日生) │ │ │ │ │ │徐安娜(統一編號J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L156525號 │ │ │ │ │ │ 1985年1月28日生) │ │ │ │ │ │瓦蒂佳(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L152224號 │ │ │ │ │ │ 1975年8月5日生) │ │ │ │ │ │路達里(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L152224號 │ │ │ │ │ │ 1977年5 月5 日生) │ │ │ │ │ │蘇喜娜(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P883569 號 │ │ │ │ │ │ 1983年6 月26日生) │ │ │ │ │ │黃麗美(統一編號HA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K636578號 │ │ │ │ │ │ 1983年2 月15日生) │ │ │ │ │ │路達里(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L152224號 │ │ │ │ │ │ 1972年5 月5 日生) │ │ │ │ │ │張友妮(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P870642 號 │ │ │ │ │ │ 1982年7 月27 日生) │ │ │ │ │ │洪友妮(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P870435 號 │ │ │ │ │ │ 1981年6 月20 日生) │ │ │ │ │ │李鳳貴(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S585917 號 │ │ │ │ │ │ 1983年7 月10日生) │ │ │ │ │ │黃麗美(統一編號HA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K636578號 │ │ │ │ │ │ 1985年2 月15日生) │ │ │ │ │ │徐安娜(統一編號J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L156525號 │ │ │ │ │ │ 1984年1月28日生) │ │ │ │ │ │李鳳貴(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S585917 號 │ │ │ │ │ │ 1985年7 月10日生) │ │ │ │ │ │路達里(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L152224號 │ │ │ │ │ │ 1974年5 月5 日生) │ │ │ │ │ │翁艾仁(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PP058131號 │ │ │ │ │ │ 1969年3 月2 日生) │ │ │ │ │ │洪友妮(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P870435 號 │ │ │ │ │ │ 1985年6 月20 日生) │ │ │ │ │ │洪友妮(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P870435 號 │ │ │ │ │ │ 1981年6 月20日生,但與│ │ │ │ │ │ 上開名為洪友妮照片不同│ │ │ │ │ │ 人) │ │ │ │ │ │陳麗莎(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LL066576號 │ │ │ │ │ │ 1975年7 月29日生) │ │ │ │ │ │李鳳貴(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S585917 號 │ │ │ │ │ │ 1985年7 月10日生,但與│ │ │ │ │ │ 開名為李鳳貴上照片不同│ │ │ │ │ │ 人) │ │ │ │ │ │路達里(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L152224號 │ │ │ │ │ │ 1977年5 月5 日生) │ │ │ │ │ │黃麗美(統一編號HA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K636578號 │ │ │ │ │ │ 1985年2 月15日生,但與│ │ │ │ │ │ 上開名為黃麗美之照片為│ │ │ │ │ │ 不同人) │ │ │ │ │ │洪友妮(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P870435 號 │ │ │ │ │ │ 1984年6 月20 日生) │ │ │ │ │ │黃淑娜(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L270874號 │ │ │ │ │ │ 1982年1 月18 日生) │ │ │ │ │ │黃麗美(統一編號HA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K636578號 │ │ │ │ │ │ 1985年2 月15日生,與上│ │ │ │ │ │ 開名為黃麗美之照片均不│ │ │ │ │ │ 同人) │ │ │ │ │ │陸依麗(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N848614號) │ │ │ │ │ │ 含護照影本 │ │ │ │ │ │林麗雅(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P870893 號) │ │ │ │ │ │王辛蒂(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㈣ │廖德智│中華民國居留證│哇洽拉(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各1張 │ │ │ │ │拿它猜(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 │ │ │ │ │鍾素美(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林美珍(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拉他朋(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范中達(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 │ │ │ │ │沙瓦(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 │ │ │ │ │ │鄭柏洋(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彭猜(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張素清(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 │阮氏花(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 │ │ │ │ │段氏成(統一編號ND00000000號)│ │ │ │ │ │廖莎莉(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李平安(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 │ │ │ │ │蘇建新(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陳氏梅(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洪正偉(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 │ │ │ │ │湯美玉(統一編號KD00000000號)│ │ │ │ │ │蔡思敏(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沈高敏(統一編號LC00000000號)│ │ │ │ │ │李正雄(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 │ │ │ │ │吳國雄(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 │ │ │ │ │SUSI KAN(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黃偉華(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馬凱彭(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 │ │ │ │ │ 護照號碼T513200號) │ │ │ │ │ │查同(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 │ │ │ │ │ │ 護照號碼X350476號) │ │ │ │ │ │SANTY KAN (統一編號FD00000000│ │ │ │ │ │董春玉(統一編號EC00000000號)│ │ │ │ │ │顏心(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 │ │ │ │ │ │阮氏花(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 │ │ │ │ │李永正(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X350476號) │ │ │ │ │ │阮明忠(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 │ │ │ │ │裴氏芳(統一編號GD00000000號)│ │ │ │ │ │高安琪(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 │ 護照編號B493871號) │ │ │ │ │ │阿帝沙(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 │ │ │ │ │宋彭(統一編號LC00000000號) │ │ │ │ ├───────┼───────────────┼───┤ │ │ │外國人工作許可│陳氏梅(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證 │陳氏邦(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㈤ │蕭國雄│中華民國居留證│陳氏惠(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各1張 │ │ │ │(塑膠卡)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 1983年7月15日生) │ │ │ │ │ │李莉梅(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楊祿(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趙艾美(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黎氏英(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范氏安(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林心美(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林畢雅(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林莉雅(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阮氏容(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陳氏惠(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 1978年7月15日生) │ │ │ │ │ │李西蒂(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P882388號) │ │ │ │ │ │李辛蒂(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黃麗美(統一編號HA00000000號)│ │ │ │ │ │斐氏荷(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阮氏雪(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梁安娜(統一編號JD00000000號)│ │ │ │ │ │林曼達(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王安娜(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鄭努兒(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附表二 ┌──┬────┬───────┬───────────────┐ │編號│受搜索人│ 搜索處所 │ 扣得物品 │ ├──┼────┼───────┼───────────────┤ │㈠ │蕭建成 │臺北市內湖區內│1、偽造如附表一編號㈠所示之中 │ │ │ │湖路一段91巷38│ 華民國居留證121張 │ │ │ │弄地下停車場內│2、偽造如附表一編號㈠所示之工 │ │ │ │之車號8488-YE │ 作許可證37張 │ │ │ │號自用小客車內│3、偽造如附表一編號㈠所示全民 │ │ │ │ │ 健康保險卡8張 │ │ │ │ │4、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半成品13 │ │ │ │ │ 張 │ │ │ │ │5 、偽卡製作流程記事簿1本 │ │ │ │ │6、亮面相片紙20 本 │ │ │ ├───────┼───────────────┤ │ │ │臺北市內湖區內│1、護貝膠膜14本 │ │ │ │湖路一段91巷38│2、偽造工作許可證半成品1包 │ │ │ │弄11號3樓3室 │3、相片2包 │ │ │ │ │4、筆記本7本 │ │ │ │ │5、偽造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中華 │ │ │ │ │ 民國居留證3張 │ │ │ │ │6、護貝機1台 │ │ │ │ │7、多功能事務機1台 │ │ │ │ │8、筆記型電腦1台 │ │ │ │ │9、外接式硬碟2台 │ │ │ │ │10、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 │ │ │ │ 0000000號) │ ├──┼────┼───────┼───────────────┤ │㈡ │陳世昌 │新北市土城區明│1、行動電話2支 │ │ │ │德路1 段240 巷│2、SIM卡7張 │ │ │ │26弄40號4樓 │3、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㈡所示中 │ │ │ │ │ 華民國外僑居留證7張 │ │ │ │ │4、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㈡所示之 │ │ │ │ │ 外國人工作許證及中華民國外 │ │ │ │ │ 僑居留證影本24張 │ │ │ │ │5、偽造健保卡3張 │ │ │ │ │6、行動電話易卡(未使用)5張 │ │ │ │ │7、行動電話易付卡補充卡3張 │ │ │ │ │8、男性僑人頭照片35張 │ ├──┼────┼───────┼───────────────┤ │㈢ │陳文忠 │新北市汐止區民│1、行動電話2支 │ │ │ │族二街84巷32號│2、外籍人士大頭照1張 │ │ │ │5 樓 │3、帳冊1本 │ ├──┼────┼───────┼───────────────┤ │㈣ │葉美珍 │臺北市○○○路│1、行動電話2 支 │ │ │ │7號 │2、帳冊6 本 │ ├──┼────┼───────┼───────────────┤ │㈤ │陳志強 │臺北市南港區興│1、行動電話3支 │ │ │ │中路28巷35號4 │2、照片4張 │ │ │ │樓陳志強皮夾內│ │ │ │ ├───────┼───────────────┤ │ │ │臺北市南港區興│1、空白證卡片含封套1 盒 │ │ │ │中路28巷35號4 │2、護貝膠膜1 盒 │ │ │ │樓陳瑞發房間內│3、壓印板1 個 │ │ │ │ │4、酒精(含清潔工具)1 個 │ │ │ │ │5、照片4張 │ │ │ │ │6、偽造名為「王辛蒂」名義之中 │ │ │ │ │ 華民國外僑居留證1 張 │ │ │ │ │7、空白相片紙膠膜10張 │ │ │ │ │8、裁切刀1支 │ │ │ │ │9、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13張 │ │ │ │ │10、碎紙機1臺 │ │ │ │ │11、護貝機1臺 │ │ │ │ │12、電腦事務機(含掃瞄機、列印│ │ │ │ │ 機)3 臺 │ │ │ │ │13、筆記型電腦1 臺 │ │ │ │ │14、熨斗1 臺 │ ├──┼────┼───────┼───────────────┤ │㈥ │陳瑞發 │新北市瑞芳區逢│1、如附表一編號㈣所示之全民健 │ │ │ │甲路410號 │ 康保險卡10張 │ │ │ │ │2、如附表一編號㈣所示之中華民 │ │ │ │ │ 國居留證7 張(塑膠卡) │ │ │ │ │3、如附表一編號㈣所示之中華民 │ │ │ │ │ 國居留證1 張 │ │ │ │ │4、中華民國居留證㈣影印、全民 │ │ │ │ │ 健康保險卡影印69張 │ │ │ │ │5、筆記本1本 │ │ │ │ │6、照片24張 │ │ │ │ │7、記帳明細表10張 │ ├──┼────┼───────┼───────────────┤ │㈦ │廖德智 │新北市深坑區北│1、行動電話3支 │ │ │ │深路1 段140 號│2、附表一編號㈥所示之中華民國 │ │ │ │ │ 外僑居留證89張(含冒名宋彭 │ │ │ │ │ LC00000000號1 張) │ │ │ │ │3、健保卡晶片空白卡5張 │ │ │ │ │4、空白卡PVC27張 │ │ │ │ │5、外勞仲介費折扣卡6張 │ │ │ │ │6、附表一編號㈥所示之外國人工 │ │ │ │ │ 作許證2 張 │ │ │ │ │7 、大頭照5 張 │ │ │ │ │8、文件1本 │ │ │ │ │9、筆記本2本 │ │ │ │ │10、製卡機說明書PRONTO1本 │ │ │ │ │11、隨身碟TRANSCEND-4G1個 │ │ │ │ │12、160G外接式硬碟1個 │ │ │ │ │13、電腦主機-含LCD螢幕1部 │ ├──┼────┼───────┼───────────────┤ │㈧ │王生龍 │新北市樹林區佳│1、行動電話2 支 │ │ │ │園路1 段119 號│2、空白塑膠卡片237張(無晶片20│ │ │ │2 樓 │ 8 張、有晶片29張)。 │ ├──┼────┼───────┼───────────────┤ │㈨ │張永協 │桃園縣中壢市中│1、偽造之名為「陳西蒂」、「阿 │ │ │ │華路一段226號 │ 善」、「張玉英」之中華民國 │ │ │ │ │ 居留證及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 │ │ │ │ 各3 張 │ │ │ │ │3、仲介非法外勞帳冊1本 │ │ │ │ │4、行動電話1支 │ ├──┼────┼───────┼───────────────┤ │㈩ │蕭國雄 │臺北市文山區景│1、偽造如附表一㈦所示之中華民 │ │ │ │華街143號3樓 │ 國居留證20張 │ ├──┼────┼───────┼───────────────┤ │ │阮氏月 │臺北市松山區新│1、偽造「陳氏香」名義之中華民 │ │ │ │東街7 號 │ 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 │ │ │ │ 各1 張 │ ├──┼────┼───────┼───────────────┤ │ │林蘇帕妲│桃園縣平鎮市湧│1、偽造「彭心蘭」名義之中華民 │ │ │ │光路136巷1號 │ 國居留證1張 │ ├──┼────┼───────┼───────────────┤ │ │阿妮 │新北市深坑區北│1、偽造「高安琪」名義之中華民 │ │ │ │深路一段140號 │ 國居留證1 張 │ ├──┼────┼───────┼───────────────┤ │ │鄧氏名 │桃園縣桃園市民│1、偽造「廖翠妹」名義之中華民 │ │ │ │族路40號 │ 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 │ │ │ │ 各1 張 │ ├──┼────┼───────┼───────────────┤ │ │阮氏商 │桃園縣中壢市環│1、偽造「武氏碧水」名義之中華 │ │ │ │中東路567 號 │ 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 │ │ │ │ │ 證各1 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