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98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潘怡華潘怡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98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振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2 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徐振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含袋(驗餘合計毛重貳點貳壹壹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徐振富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嗣經停止戒治釋放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而於91年8 月7 日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㈠於94年間(即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07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㈡於94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2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㈢於95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47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各罪刑經入監接續執行後,於96年3 月29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㈣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7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9年5 月28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甫於99年11月13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以上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12月15日8 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龍潭鄉○○路622巷103 弄61號之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徐振富於99年12月16日3 時許,在桃園縣龍潭鄉○○路616 號前,因細故毆打其女友陳貞如(徐振富涉犯傷害罪嫌,另經檢察官偵辦),適黃金勇駕駛車牌號碼3422-QW 號車輛行經該路段,乃停車欲搭載徐振富與陳貞如就醫,惟徐振富竟於該車內與黃金勇發生爭執,並於副駕駛座地板遺落其所有而供己施用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 包,嗣經警方據報到場處理,又在其褲子口袋內起獲其所有而供己施用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與前開海洛因4 包總計5 包,驗前合計毛重2.22公克,因鑑驗使用費失0.0084公克,驗餘合計毛重2.2116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5 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

㈠公訴意旨以被告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認被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為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屬分別施用前揭毒品,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應作被告有利之認定,從而應認被告乃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從一重即依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 包,其中包裝袋部分,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均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費失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988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