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2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字第24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明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字第2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明生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明生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12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緩刑3 年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之民國100 年2 月23日再犯賭博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壢簡字第1379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並確定在案。是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 條 之1 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鍾明生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於99年5 月31日以99年度桃簡字第12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緩刑3 年,並於99年6 月22日確定;其後受刑人又於100 年2 月23日之緩刑期內,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8 月31日以100 年度壢簡字第1379號判決判處罰金1 萬元,並於同年10月4 日確定等節,有前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由上以觀,可知受刑人並未珍惜國家給予緩刑之更新機會,竟又再犯賭博罪,其守法觀念薄弱且無悔改之意,主觀犯意仍顯現惡性及反社會性,足見原宣告之緩刑已失其意義,故本院審酌上情後,認對受刑人所為緩刑宣告之預期效果已難收,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