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矚易字第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矚易字第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浩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即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被告林浩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裁判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揭櫫在案。
二、考諸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被告林浩平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號碼,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