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86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8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鵬州

      張順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2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參包(合計驗餘淨重貳點伍壹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拾柒包(合計驗餘毛重壹佰拾貳點參捌公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鵬州、張順發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續字第27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 包(合計驗餘淨重2.5117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6小包及1 大包(合計驗餘毛重112.38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販賣、施用、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及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予以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再按愷他命,係屬第三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中段規定,查獲第三級毒品,如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應予「沒入」銷燬之。法條用語,係使用「沒入」銷燬,自非屬刑事上「沒收」,應由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予以「沒入」銷燬始是(臺灣高等法院93年9 月9日93年度第3 次刑事庭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決議參照),故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雖無處罰單純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規定,惟依同條例之規定,凡製造、運輸、販賣、引誘他人吸用及轉讓第三級毒品者,均有處罰明文,足證第三級毒品,應屬違禁物無疑。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未處罰單純持有此類毒品,乃因其可罰性較低,依比例原則,予以除罪化而已,並不影響第三級毒品為違禁物之本質(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3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陳鵬洲、張順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4 月26日以98年度偵續字第27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扣案之顆粒3 包(合計驗餘淨重2.5117公克、鑑驗使用0.0264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在卷可考,而扣案之顆粒3 包,雖混含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但無從析離,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扣案之白色細晶體16小包及1 大包經送驗後,驗前總毛重112.83公克,因其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其中1 包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而該包之純度約97%,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該17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4.98公克,此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稽,應堪認係違禁物無訛,則聲請人就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另因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包裝袋3 只、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包裝袋17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因無法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或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裕民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86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