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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49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4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鴻榮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2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鴻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簡鴻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2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26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交簡字第22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前揭有期徒刑3 月、4 月、5 月,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4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30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7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確定,前揭有期徒刑4 月、7 月、4 月,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4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與前揭有期徒刑10月接續執行,於民國98年11月7 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嗣於100 年5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0 年5 月4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5 月4 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7321 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8 月6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 年7 月17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裕民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49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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