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67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侯坤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0年度易字第66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侯坤旭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裁定自民國100年6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10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0年7月6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服刑,本院復於同日開除人犯一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執壬字第7134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既已非本院在押之人犯,本院自無從再對聲請人之聲請為准駁之裁定,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