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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64號

更定累犯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6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MAUNG MAU.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公務案件(99年度桃簡字第2576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國祥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更定其刑為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MAUNG MAUNG MYINT (中文姓名:周國祥)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6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4 月12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刑滿後於99年8 月31日又犯妨害公務罪,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2576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本案犯罪情形為累犯,且於裁判確定後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1。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6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638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98年4 月1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受刑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於99年8 月31日故意再犯本案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2576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經本院核閱卷內相關書類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認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2576號判決確有漏論累犯,參以前開判決宣告之刑迄未執行完畢,爰依法更定其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石蕙慈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64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更定累犯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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