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1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卓明宣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6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卓明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卓明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7 月確定,於民國99年1 月2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於100 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卓明宣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0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又因再犯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案,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435號判決、98年度壢簡字第2234號判決先後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確定,上開4 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7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並移送執行;又因施用毒品案,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並移送接續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 年10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37361 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 年6 月15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1 年5 月6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