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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43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靜梅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易字第143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緣甲○○㈠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87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3 月2 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2697號為不起訴處分而確定在案;㈡復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45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74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402號裁定停止強制戒治,於89年3 月15日停止強制戒治出所並交付保護管束,於89年9 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並經本院以88年度壢簡字第1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而確定在案並執行完畢;㈢又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453 號裁定令入強制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於93年1 月9 日出強制戒治處所,並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14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而確定在案;㈣另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2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月而確定在案,與上開有期徒刑7 月接續執行,於94年12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於95年5 月1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㈤再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7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64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 月而確定在案;㈥更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86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 月而確定在案;㈦繼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24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而確定在案;上開㈥、㈦之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4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而確定在案,並與上開㈤之罪接續執行,於97年8 月6日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7 月10日23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路270 號1 樓住處之廁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8年7 月12日19時45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299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內已無毒品殘留)。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435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