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壢簡字第一一八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壢簡字第一一八一號
- 抗告人
-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鍾燕芳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
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壢簡字第一一八一號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鍾燕芳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
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