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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蘇昌澤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訴字第20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卓明宣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3427號),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30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卓明宣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驗餘毛重零點柒玖肆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合計毛重貳點捌玖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卓明宣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87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在88年3 月2 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26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釋放後5 年內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45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74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402號裁定停止強制戒治出所併付保護管束,迄89年9 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88年度壢簡字第1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嗣又:㈠於95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7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64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㈡於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86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㈢於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24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揭㈡㈢各罪刑,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49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與㈠之罪刑接續執行,在97年8 月6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1 年8 月2 日晚間6 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路000 號之住處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一併摻入香菸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1 年8 月3 日下午 1時25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環南路2 段與中豐路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施用剩餘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 支(驗餘毛重0.794 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包(驗餘合計毛重2.899 公克),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被告為警查獲之際,雖另扣得吸食器1 組,然本案被告乃係以抽菸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則該吸食器自與其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無涉,是檢察官聲請本院就該吸食器併予宣告沒收,即有未洽,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08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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