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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2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2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政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政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有期徒刑4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
 ├───────┼─────────┼─────────┤
 │  犯罪日期    │100 年2 月2 日晚上│100年7月23日      │
 │              │6 時50分回溯96小時│                  │
 │              │內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100 年度毒│桃園地檢100 年度毒│
 │關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1528號      │偵字第3925號      │
 ├──┬────┼─────────┼─────────┤
 │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  案號  │100 年度簡字第2302│100 年度桃簡字第  │
 │ 事 │        │號                │2232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0年6月30日      │100年9月5日       │
 ├──┼────┼─────────┼─────────┤
 │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  案號  │100 年度簡字第2302│100 年度桃簡字第  │
 │ 判 │        │號                │2232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8月1日       │100年10月14日     │
 ├──┴────┼─────────┼─────────┤
 │              │臺北地檢100 年度執│桃園地檢100 年度執│
 │   備    註   │字第4540號        │字第13680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29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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