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添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添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添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鍾添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壹日。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2項 │第2項 │ ├───────┼───────────┼───────────┤ │ 犯罪日期 │99年8 月10日上午10時50│99年7 月13日下午6 時50│ │ │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 │ │小時內某時 │小時內某時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99年度毒偵字第4704號 │99年度毒偵字第4305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99年度壢簡字第2254號 │99年度壢簡字第2168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10月20日 │99年12月20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99年度壢簡字第2254號 │99年度壢簡字第2168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11月29日 │100年1月17日 │ ├──┴────┼───────────┼───────────┤ │ 備 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