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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8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翁儀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8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清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清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服用酒類不能安│服用酒類不能安│
│              │全駕駛動力交通│全駕駛動力交通│
│              │工具而駕駛罪  │工具而駕駛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伍月,│
│              │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犯罪日期    │100 年6 月15日│100 年8 月12日│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關年度及案號  │院檢察署100 年│院檢察署100 年│
│              │度偵字第18388 │度偵字第22825 │
│              │號            │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  最│        │院            │院            │
│  後├────┼───────┼───────┤
│  事│案  號  │100 年度壢交簡│100 年度壢簡字│
│  實│        │字第2235號    │第3004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0 年8 月31日│100 年10月17日│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  確│        │院            │院            │
│  定├────┼───────┼───────┤
│  判│案  號  │100 年度壢交簡│100 年度壢交簡│
│  決│        │字第2235號    │字第3004號    │
│    ├────┼───────┼───────┤
│    │確定日期│100 年10月6 日│100 年11月7 日│
├──┴────┼───────┴───────┤
│備          註│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87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