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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3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廣于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3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松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松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松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松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廣于霙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犯竊盜罪              │犯竊盜罪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
│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   宣告刑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壹日。                │壹日。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                      │                      │第1項                 │
├───────┼───────────┼───────────┼───────────┤
│  犯罪日期    │99年5月11日上午11時許 │99年5月11日下午2時許  │99年4月15日下午4時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99年度偵字第14116號   │99年度偵字第14116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893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99年度壢簡字第1833號  │99年度壢簡字第1833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749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8月19日           │99年8月19日           │99年11月29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99年度壢簡字第1833號  │99年度壢簡字第1833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749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9月20日           │99年9月20日           │99年11月29日          │
├──┴────┼───────────┴───────────┼───────────┤
│              │編號1 、2 之罪前經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1833號判決│                      │
│ 備       註  │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
│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   宣告刑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壹日。                │壹日。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項                 │第2項                 │第1項                 │
├───────┼───────────┼───────────┼───────────┤
│  犯罪日期    │99年8 月1 日下午8 時40│99年8 月1 日下午8 時40│99年4月29日某時       │
│              │分許                  │分許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99年度毒偵字第4147號  │99年度毒偵字第4147號  │99年度毒偵字第2235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379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379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849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11月30日          │99年11月30日          │99年11月29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379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379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849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11月30日          │99年11月30日          │100年1月6日           │
├──┴────┼───────────┴───────────┼───────────┤
│              │編號4 、5 之罪前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379號判決│編號6 、7 之罪前經本院│
│ 備       註  │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99年度審訴字第1849號判│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                                              │刑8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編號      │           7.         │
├───────┼───────────┤
│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2項                 │
├───────┼───────────┤
│  犯罪日期    │99年4月29日某時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99年度毒偵字第2235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849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11月29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849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1月6日           │
├──┴────┼───────────┤
│              │編號6 、7 之罪前經本院│
│ 備       註  │99年度審訴字第1849號判│
│              │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刑8 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37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