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8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881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 異議人
- 郭培智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編號1 、2 、5 、15、18、30、33、37、42號處分撤銷。
上開撤銷如附表所示編號1 、2 、5 、15、18部分,異議人不罰。
其餘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郭培智所有之車牌號碼4529-TM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小客車),分別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因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違規(詳如附表所示),經警製單舉發,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違反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規定明確,裁處異議人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處分。
二、異議意旨略以:系爭小客車並非伊在使用,從購買後迄今都是案外人潘孝勇在使用,且伊並無居住在戶籍地,從未收到罰單、稅金通知書以及舉發通知單,直到收到裁決書及強制執行命令後,才獲悉此情,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原處分云云。
三、關於附表編號3 、4 、6 至14、16、17、19至29、31、32、34至36、38至41、43至61號之處分: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亦有明文。復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規定,依行政程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 條定有明文。再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 份,1 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 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及第74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3 項之送達方法以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得依同法第78條之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經查:
1.本件異議人所有之系爭小客車之車籍地址,於民國96年12月11日領牌登記為新北市五股區(改制後)蓬萊路6巷11號4 樓,即無再申請變更車籍地址之情,有汽車車籍查詢在卷可稽。又異議人戶籍地址原位於新北市○○區○○路6 巷11號4 樓,迄100 年8 月25日始遷移至桃園縣中壢市○○○街5 之2 號9 樓之2 乙情,為異議人所不否認,並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稽。
2.而如附表附表編號3 、4 、6 至14、16、17、19至29、
31、32、34至36、38至41、43至61號之裁決書,經原處分機關以郵務掛號之方式,投遞至異議人當時之戶籍地址即新北市○○區○○路6 巷11號4 樓後,分別為寄存送達,及因「查無此人」遭退回,原處分機關登報完成公示送達程序之情(各寄存送達日期及各公示送達刊登之日期分別如附表所示),有上開裁決書、郵寄信封、公示送達證書、太平洋日報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原處分機關就如上開所示之裁決處分之送達程序於法均無不合。是上開所示裁決書均已合法寄存或公示送達於異議人。
3.異議人固以前詞置辯,惟按汽車所有人名稱、住所等如有變更,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車主、駕駛人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之車輛牌照、駕駛執照,係以戶籍住所為登記地址;基於社會現況及便民原則,並因應車主、駕駛人需要,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通信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各項通知單之寄達,特訂定本注意事項;公路監理機關受理車主、駕駛人申請增設通信地址後,應立即登載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之車籍及駕籍檔中;爾後各項便民服務之通知事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通知、汽車使用牌照稅繳款通知及違規通知單、裁決書之送達,皆以通信地址寄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1 項、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通信地址」(99年2 月23日修正為「住居所或就業處所」)欄位作業注意事項第1 條、第6 條定有明文。是異議人倘有遷徙住所事實,自負有依上開規定辦理住址變更異動之義務,否則其片面遷徙住所又不依法辦理異動,交通監理機關又有何管道得知異議人住所變更之事實,自僅能就異議人原登記車籍地、戶籍地送達文書,此時倘異議人無從親自收受文書,其不利益自當歸由未盡申請地址異動義務之異議人自行承擔。異議人辯稱,未居住於戶籍地,而不知舉發通知單郵寄於上址,難認可採。從而,原處分機關向異議人當時登記之車籍地、戶籍地所為送達程序於法並無不合。上開寄存送達之裁決書於寄存當日以及公示送達之裁決書於登報公示送達後經20日,均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是異議人於100 年11月8 日始聲明異議,顯已逾越法定20日聲明異議之不變期間,其就此部分之聲明異議自均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均應予以駁回。
四、關於附表編號30、33、37、42號所示之處分:
(一)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 條定有明文。次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 項前段、第89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有關舉發通知單及裁決書之送達自應依前開規定,始為合法送達。再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之規定者,由公路主管機關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固得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第1 項之規定,依該處理細則附件之統一裁罰基準表,對行為人逕行裁決,惟該條項規定應以行為人經合法收受舉發通知單後,無正當理由未依舉發通知單上所載之應到案日期為自動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時,方有適用至明,否則仍不能逕行裁決。
(二)經查,異議人於97年11月28日因執行觀察勒戒入監,至97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又原舉發機關以異議人為上開違規車輛之所有人,而逕行製單舉發上開所示之違規,依卷附原舉發機關所提出之歷次違規舉發資料及送達證書所載,於前揭異議人在監所期間,上開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均係向異議人之戶籍地送達,均無已將各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異議人當時所在監所之紀錄,揆諸前揭法令規定,該等舉發單即不能認為已合法送達予異議人,並使異議人得於應到案日期前,陳述應另予歸責於實際違規駕駛人之機會。故原舉發機關既未合法送達,即難認已合法完成舉發程序而生舉發之效力,則原處分機關逕行對異議人裁處如附表編號30、33、37、42號所示之處分,自非允當。
(三)是以,原舉發機關之上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既未合法送達予異議人,原處分機關自無依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予以裁罰之餘地,故原處分機關上開裁決程序,於法實有未合,自應由本院將附表編號30、33、37、42號所示之原處分撤銷,並由原處分機關另行依法處理。
五、關於附表編號1、2、5、15、18號所示之處分:
(一)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 項規定之文義,受處分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之效果,係處罰機關「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並未指發生失權之效果,且觀諸上開規定修正之立法理由,亦未表示逾期未告知即生失權效果。況若舉發通知單送達受處分人時,已逾通知單所定之到案期日,則因未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 項規定,即未生失權之效果。如此一來,將使有無失權之效果取決於舉發通知單送達之遲速,如送達在到案期日前者,即生失權效果;送達在到案期日後者,即不生失權效果,顯失公平(尤其若舉發通知單送達受處分人時,恰係通知單所定到案期日之同日或前一日,將使受處分人因無法及時告知應歸責他人之狀況,而承受失權之不公平結果)。如採「失權效果」之見解,無異剝奪受處分人得舉證免罰之權利,此應有法律明文始能為之(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1號研討結果)。本件受處分人雖未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向原處分機關陳明實際駕駛汽車之人,然依前揭說明,尚無法因此即率予剝奪受處分人得舉證免罰之權利(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交抗字第592號裁定亦同此見解),合先敘明。
(二)經查:
1.異議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系爭小客車是登記在伊名下,但實際是交給潘孝勇在使用,因為伊當時是潘孝勇的員工,潘孝勇不知道何原因不能買車,所以就登記在伊名下,潘孝勇說等他有能力時,會把車子過戶到他的名下,伊不知道有這麼多罰單,伊後來有到監理機關申請歸責給潘孝勇,但是監理機關說逾期無法辦理,伊有去調閱罰單,其中有一張罰單上行為人是潘孝勇,且潘孝勇也有簽名,可以證明該車確實是潘孝勇在使用。伊從98年開始到現在都是在雲林上班,都是雲林、桃園兩地跑等語,並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1 份在卷可查。
2.雖潘孝勇未到院就上情具結並作證,本院自101 年4 月13日起至同年6 月29日止,已二度以證人之身分傳喚潘孝勇到庭,且亦以證人之身分拘提潘孝勇,惟未拘提到案,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7 月4 日基檢達愛101 助249 字第015513號函暨函附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書及本院送達證書等在卷足憑。然異議人於97年11月28日因執行觀察勒戒入監,至97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等情,已如前述,而於異議人入監期間,系爭小客車仍分別於97年12月18日、97年12月11日,在汐止市新台五線與連興路口、民權東路6 段423 巷口,因在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之違規,為警製單舉發,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CG0000000 號、AG0000000 號舉發單通知單各1 份在卷可稽。且佐以如附表編號1 、5 、15、18所示之違規,地點在基隆、新竹、宜蘭,亦非異議人日常生活之所在等情,堪認異議人辯稱伊非系爭小客車實際使用人一節尚非無稽。再觀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9C004261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係記載汽車駕駛人為潘孝勇,並經潘孝勇親自簽名收受無誤,益徵異議人前開所辯系爭小客車都是潘孝勇在使用等語,並非虛妄,堪可採信。此外,本件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確認異議人即係上開車輛之實際駕駛人,自無法以推測方式遽認該車係由異議人實際駕駛使用,而認上開交通違規責任應歸由異議人負擔。應由本院將上開處分撤銷,改諭知受處分人不罰,以資適法。
六、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就附表編號3 、4 、6 至14、16、17、19至29、31、32、34至36、38至41、43至61號案件所為之裁決,因異議人聲明異議顯已逾法定20日之不變期間,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將異議人此部分之異議均駁回。而附表編號30、33、37、42號所示原舉發機關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既均未合法送達予異議人,原處分機關自無依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予以裁罰之餘地,故原處分機關上開裁決程序,於法實有未合,自應由本院將附表編號30、33、37、42號所示之原處分撤銷,並由原處分機關另行依法處理。至原處分機關就異議人就附表編號1 、2 、5 、15、18號案件之裁罰行為,因異議人並非系爭小客車之實際駕駛人,自不應受處罰,原處分機關未察,以異議人有前述違規行為之歸責事由據以裁罰,自有未洽,故應由本院將附表編號1 、2 、5 、15、18號處分撤銷,改諭知異議人不罰。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第1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 │ │ │ │ │ │ ││編號 │裁決書日期及字│①裁決書送達處│違規時間及地│①舉發機關、②舉發│違規事實 │違反法條 │裁罰內容(││ │號 │所及②日期 │點 │單號及③應到案時間│ │ │新臺幣) ││ │ │ │ │、④舉發通知單送達│ │ │ │├───┼───────┼───────┼──────┼─────────┼─────┼─────┼─────┤│ │100 年10月27日│①桃園縣龍潭鄉│①99年3 月16│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使用註銷之│道路交通管│罰鍰8 千1 ││1 │交通部公路總局│中興路473 號 │日14時40分 │公路警察局 │牌照行駛 │理處罰條例│百元,牌照││ │臺北區監理所北│②100 年10月31│②國道五號南│②Z9C004261 號 │ │第12條第1 │扣繳。 ││ │監自裁字第裁40│日本人親收 │下28.4公里 │③99年4 月15日前 │ │項第4 款、│ ││ │-Z9C004261號 │ │ │④公示送達 │ │第2項 │ ││ │ │ │ │ │ │ │ │├───┼───────┼───────┼──────┼─────────┼─────┼─────┼─────┤│ │100 年10月25日│①桃園縣中壢市│①99年1 月14│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汽車駕駛人│道路交通管│罰鍰2 千元││2 │交通部公路總局│仁德五街5 之2 │日13時57分 │②A00000000 │行車速度,│理處罰條例│,記違規點││ │臺北區監理所北│號9 樓之2 │②辛亥路3 段│③99年3 月3 日前 │超過規定之│第40條、第│數1點。 ││ │監自裁字第裁40│②100 年10月25│157 巷口(下│④公示送達 │最高時速未│63條第1項 │ ││ │-A00000000號 │日本人親收 │北二高往西)│ │滿20公里 │ │ ││ │ │ │ │ │ │ │ │├───┼───────┼───────┼──────┼─────────┼─────┼─────┼─────┤│ │99年8 月20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8年12月24│①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汽車駕駛人│道路交通管│罰鍰2 千元││3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日9 時20分 │②CW0000000 號 │行車速度,│理處罰條例│,記違規點││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②台2 線98公│③99年2 月13日前 │超過規定之│第40條、第│數1點。 ││ │自裁字第裁40-C│②99年8 月25日│里處(往基隆│④公示送達 │最高時速未│63條第1項 │ ││ │W0000000號 │ 寄存送達 │方向) │ │滿20公里 │ │ ││ │ │ │ │ │ │ │ │├───┼───────┼───────┼──────┼─────────┼─────┼─────┼─────┤│ │99年8 月20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8年11月10│①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汽車駕駛人│道路交通管│罰鍰2 千元││4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日9時14分 │②QQ0000000 號 │行車速度,│理處罰條例│,記違規點││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②宜蘭縣線道│③98年12月13日 │超過規定之│第40條、第│數1點。 ││ │自裁字第裁40-Q│②99 年8月25日│191 甲線3.7 │④98年11月20日寄存│最高時速未│63條第1項 │ ││ │Q0000000號 │寄存送達 │公里處北上車│送達 │滿20公里 │ │ ││ │ │ │道 │ │ │ │ │├───┼───────┼───────┼──────┼─────────┼─────┼─────┼─────┤│ │100 年10月25日│①桃園縣中壢市│①98年12月20│①新竹市○○ ○○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5 │交通部公路總局│仁德五街5 之2 │日10時14分 │②EZ0000000 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 │臺北區監理所北│號9 樓之2 │②府後街路邊│③99年2 月3 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監自裁字第裁40│②100 年10月25│停車場 │④公示送達 │依規定繳費│項 │ ││ │-EZ0000000號 │日本人親收 │ │ │ │ │ ││ │ │ │ │ │ │ │ │├───┼───────┼───────┼──────┼─────────┼─────┼─────┼─────┤│ │99年8 月20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8年10月4 │①宜蘭縣警察局 │停車時間不│道路交通管│罰鍰9 百元││6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日16時21分 │②Q00000000 號 │依規定 │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②宜蘭市和睦│③98年11月3 日 │ │第56條第1 │ ││ │自裁字第裁40-Q│②99 年8月25日│路宜蘭夜市內│④98年10月12日寄存│ │項第9款 │ ││ │00000000號 │寄存送達 │ │送達 │ │ │ ││ │ │ │ │ │ │ │ │├───┼───────┼───────┼──────┼─────────┼─────┼─────┼─────┤│ │99年5 月7 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8年8 月23│①宜蘭縣警察局 │在禁止臨時│道路交通管│罰鍰1 千2 ││7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日9 時18分 │②Q00000000 號 │停車處停車│理處罰條例│百元。 ││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②宜蘭市和睦│③98年9 月22日前 │ │第56條第1 │ ││ │自裁字Q0000000│②99年5 月12日│路24號前 │④公示送達 │ │項第1款 │ ││ │0號 │寄存送達 │ │ │ │ │ ││ │ │ │ │ │ │ │ │├───┼───────┼───────┼──────┼─────────┼─────┼─────┼─────┤│ │99年5 月7 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8年8 月12│①宜蘭縣警察局 │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8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日18時10分 │②QZ0000000 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②宜蘭市舊城│③98年12月20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自裁字QZ005041│②99年5 月12日│東路C015 │④公示送達 │依規定繳費│項 │ ││ │4號 │寄存送達 │ │ │ │ │ ││ │ │ │ │ │ │ │ │├───┼───────┼───────┼──────┼─────────┼─────┼─────┼─────┤│ │99年5 月7 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8年7 月9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汽車行駛高│道路交通管│罰鍰4 千5 ││9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日9 時52分 │公路警察局 │速高路速度│理處罰條例│百元。 ││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②國道5 號北│②ZIC053511 號 │超過規定最│第33條第1 │ ││ │自裁字ZIC05351│②99年5 月12日│上34.9公里 │③98年9 月4 日前 │高限速(未│項第1款 │ ││ │1號 │寄存送達 │ │④公示送達 │滿20公里)│ │ ││ │ │ │ │ │ │ │ │├───┼───────┼───────┼──────┼─────────┼─────┼─────┼─────┤│ │99年5 月7 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8年7 月8 │①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10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日12時1分 │②1AE897899 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②延平北路4 │③98年10月9 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自裁字1AE89789│②99年5 月12日│段 │④98年9 月29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項 │ ││ │9號 │寄存送達 │ │送達 │ │ │ ││ │ │ │ │ │ │ │ │├───┼───────┼───────┼──────┼─────────┼─────┼─────┼─────┤│ │99年5 月7 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8年7月2日│①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11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15時25分 │②1AE889622 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②興東街 │③98年10月3 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自裁字1AE88962│②99年5 月12日│ │④98年9 月29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項 │ ││ │2號 │寄存送達 │ │送達 │ │ │ │├───┼───────┼───────┼──────┼─────────┼─────┼─────┼─────┤│ │99年5 月7 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8年6 月26│①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12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日14時10分 │②1AE881526 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②重陽路 │③98年9 月30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自裁字1AE88152│②99年5 月12日│ │④公示送達 │依規定繳費│項 │ ││ │6號 │寄存送達 │ │ │ │ │ │├───┼───────┼───────┼──────┼─────────┼─────┼─────┼─────┤│ │99年5 月7 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8年6 月14│①基隆市警察局 │駕車行經有│道路交通管│罰鍰4 千元││13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日16時7分 │②RA0000000 號 │燈光號誌管│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②培德路2 巷│③98年7 月23日前 │制之交岔路│第53條第1 │ ││ │自裁字RA524604│②99年5 月12日│口 │④公示送達 │口闖紅燈 │項 │ ││ │2號 │寄存送達 │ │ │ │ │ ││ │ │ │ │ │ │ │ │├───┼───────┼───────┼──────┼─────────┼─────┼─────┼─────┤│ │99年5 月7 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8年5 月28│①宜蘭縣警察局 │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14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日10時4分 │②QZ0000000 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②宜蘭市舊城│③98年10月18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自裁字QZ004832│②99年5 月12日│東路C007 │④公示送達 │依規定繳費│項 │ ││ │5號 │寄存送達 │ │ │ │ │ ││ │ │ │ │ │ │ │ │├───┼───────┼───────┼──────┼─────────┼─────┼─────┼─────┤│ │100 年10月25日│①桃園縣中壢市│①98年4 月27│①宜蘭縣警察局 │汽車駕駛人│道路交通管│罰鍰2 千元││15 │交通部公路總局│仁德五街5 之2 │日6時26分 │②QQ0000000 號 │行車速度,│理處罰條例│,記違規點││ │臺北區監理所北│號9 樓之2 │②縣道191 線│③98年6 月4 日前 │超過規定之│第40條、第│數1點。 ││ │監自裁字第裁40│②100 年10月25│6K+600m 玉田│④公示送達 │最高時速未│63條第1項 │ ││ │-QQ0000000號 │日本人親收 │段北上 │ │滿20公里 │ │ ││ │ │ │ │ │ │ │ │├───┼───────┼───────┼──────┼─────────┼─────┼─────┼─────┤│ │98年12月17日交│99年4 月8 日公│①98年4 月21│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汽車行駛高│道路交通管│罰鍰4 千5 ││16 │通部公路總局臺│示送達 │日8時53分 │公路警察局 │速高路速度│理處罰條例│百元。 ││ │北區監理所北監│ │②國道3 號南│②ZIA033221 號 │超過規定最│第33條第1 │ ││ │自裁字ZIA03322│ │下4.9公里 │③98年6 月12日前 │高限速(未│項第1款 │ ││ │1號 │ │ │④公示送達 │滿20公里)│ │ ││ │ │ │ │ │ │ │ │├───┼───────┼───────┼──────┼─────────┼─────┼─────┼─────┤│ │98年12月17日交│99年4 月8 日公│①98年4 月11│①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17 │通部公路總局臺│示送達 │日12時18分 │②1AE780207 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 │②西寧南路 │③98年7 月6 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自裁字1AE78020│ │ │④公示送達 │依規定繳費│項 │ ││ │7號 │ │ │ │ │ │ ││ │ │ │ │ │ │ │ │├───┼───────┼───────┼──────┼─────────┼─────┼─────┼─────┤│ │100 年10月25日│①桃園縣中壢市│①98年4 月8 │①基隆市警察局 │汽車駕駛人│道路交通管│罰鍰2 千元││18 │交通部公路總局│仁德五街5 之2 │日19時7分 │②RA0000000 號 │行車速度,│理處罰條例│,記違規點││ │臺北區監理所北│號9 樓之2 │②基金三路縣│③98年5 月24日前 │超過規定之│第40條、第│數1點。 ││ │監自裁字第裁40│②100 年10月25│市○○○○路│④公示送達 │最高時速未│63條第1項 │ ││ │-RA0000000號 │日本人親收 │段 │ │滿20公里 │ │ ││ │ │ │ │ │ │ │ │├───┼───────┼───────┼──────┼─────────┼─────┼─────┼─────┤│ │98年11月26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8年4 月1 │①臺北區監理所 │不依限期參│道路交通管│罰鍰1 千4 ││19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日0 時0 分 │②000000000 號 │加定期檢驗│理處罰條例│百元,並自││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 │③98年5 月20日 │(定檢日97│第17條第1 │98 年11 月││ │自裁字第裁40-4│②98年12月1 日│ │④公示送達 │年12月11日│項 │26 日 起註││ │00000000號 │寄存送達 │ │ │) │ │銷汽車牌照││ │ │ │ │ │ │ │。 │├───┼───────┼───────┼──────┼─────────┼─────┼─────┼─────┤│ │98年12月17日交│99年4 月8 日公│①98年4 月1 │①新竹市警察局 │汽車駕駛人│道路交通管│罰鍰2 千2 ││20 │通部公路總局臺│示送達 │日13時41分 │②E00000000 號 │行車速度,│理處罰條例│百元。 ││ │北區監理所北監│ │②東大高架橋│③98年6 月11日前 │超過規定之│第40條 │ ││ │自裁字E0000000│ │ │④公示送達 │最高時速未│ │ ││ │3號 │ │ │ │滿20公里 │ │ ││ │ │ │ │ │ │ │ │├───┼───────┼───────┼──────┼─────────┼─────┼─────┼─────┤│ │98年10月30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8年2 月27│①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在禁止臨時│道路交通管│罰鍰1 千2 ││21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日12時19分 │②AZ0000000 號 │停車處停車│理處罰條例│百元。 ││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②松勤路 │③98年4 月22日前 │ │第56條第1 │ ││ │自裁字第裁40-A│②98年11月5 日│ │④98年4 月7 日寄存│ │項第1款 │ ││ │Z0000000號 │寄存送達 │ │送達 │ │ │ ││ │ │ │ │ │ │ │ │├───┼───────┼───────┼──────┼─────────┼─────┼─────┼─────┤│ │98年10月30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8年2 月24│①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在多車道左│道路交通管│罰鍰1 千8 ││22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日9時12分 │②CG0000000 號 │轉彎,不先│理處罰條例│百元,並記││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②土城市金城│③98年4 月3 日前 │駛入內側車│第48條第1 │違規點數1 ││ │自裁字第裁40-C│②98年11月4 日│路與立德路口│④公示送達 │道 │項第4 款、│點。 ││ │G0000000號 │寄存送達 │(往三峽) │ │ │第63條第1 │ ││ │ │ │ │ │ │項 │ │├───┼───────┼───────┼──────┼─────────┼─────┼─────┼─────┤│ │98年10月30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8年2 月22│①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在多車道左│道路交通管│罰鍰1 千8 ││23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日13時8分 │②CG0000000 號 │轉彎,不先│理處罰條例│百元,並記││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②汐止市新台│③98年3 月29日前 │駛入內側車│第48條第1 │違規點數1 ││ │自裁字第裁40-C│②98年11月5 日│五線與連興路│④公示送達 │道 │項第4 款、│點。 ││ │G0000000號 │寄存送達 │口(往五堵)│ │ │第63條第1 │ ││ │ │ │ │ │ │項 │ │├───┼───────┼───────┼──────┼─────────┼─────┼─────┼─────┤│ │98年12月2 日交│99年4 月8 日公│①98年2 月21│①桃園縣政府 │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24 │通部公路總局臺│示送達 │日12時25分 │②1D0000000 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 │②龜山區文二│③98年5 月30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自裁字1D044301│ │三街 │④公示送達 │依規定繳費│項 │ ││ │4號 │ │ │ │ │ │ ││ │ │ │ │ │ │ │ │├───┼───────┼───────┼──────┼─────────┼─────┼─────┼─────┤│ │98年10月26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8年2 月12│①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在多車道右│道路交通管│罰鍰1 千8 ││25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日16時6分 │②CG0000000 號 │轉彎,不先│理處罰條例│百元,並記││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②中和市中山│③98年3 月25日前 │駛入外側車│第48條第1 │違規點數1 ││ │自裁字第裁40-C│②98年10月29日│路與中正路 │④98年2 月27日寄存│道 │項第4 款、│點。 ││ │G0000000號 │寄存送達 │ │送達 │ │第63條第1 │ ││ │ │ │ │ │ │項 │ │├───┼───────┼───────┼──────┼─────────┼─────┼─────┼─────┤│ │98年10月26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8年2 月11│①臺北縣政府交通局│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26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日14時56分 │②1CT003180 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②汐止市仁愛│③98年5 月27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自裁字第裁40-1│②98年10月29日│路 │④公示送達 │依規定繳費│項 │ ││ │CT003180號 │寄存送達 │ │ │ │ │ ││ │ │ │ │ │ │ │ │├───┼───────┼───────┼──────┼─────────┼─────┼─────┼─────┤│ │98年10月21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8年2 月4 │①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在多車道左│道路交通管│罰鍰1 千8 ││27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日10時21分 │②CG0000000 號 │轉彎,不先│理處罰條例│百元,並記││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②中和市中山│③98年3 月22日前 │駛入內側車│第48條第1 │違規點數1 ││ │自裁字第裁40-C│②98年10月27日│路與中正路 │④98年2 月27日寄存│道 │項第4 款、│點。 ││ │G0000000號 │寄存送達 │ │送達 │ │第63條第1 │ ││ │ │ │ │ │ │項 │ │├───┼───────┼───────┼──────┼─────────┼─────┼─────┼─────┤│ │98年10月7 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8年1 月16│①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28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日10時11分 │②1AE681676 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②環河北路堤│③98年4 月25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自裁字第裁40-1│②98年10月12日│外 │④公示送達 │依規定繳費│項 │ ││ │AE681676號 │寄存送達 │ │ │ │ │ ││ │ │ │ │ │ │ │ │├───┼───────┼───────┼──────┼─────────┼─────┼─────┼─────┤│ │98年9 月25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8年1 月12│①宜蘭縣警察局 │汽車駕駛人│道路交通管│罰鍰2 千2 ││29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日12時14分 │②QQ0000000 號 │行車速度,│理處罰條例│百元,記違││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②國道5 號側│③98年3 月4 日前 │超過規定之│第40條、第│規點數1點 ││ │自裁字第裁40-Q│②98年10月6 日│車道宜蘭橋 │④98年2 月2 日寄存│最高時速未│63條第1項 │。 ││ │Q0000000號 │寄存送達 │ │送達 │滿20公里 │ │ ││ │ │ │ │ │ │ │ │├───┼───────┼───────┼──────┼─────────┼─────┼─────┼─────┤│ │98年9 月9 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7年12月18│①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在多車道左│道路交通管│罰鍰1 千8 ││30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日9時57分 │②CG0000000 號 │轉彎,不先│理處罰條例│百元,並記││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②汐止市新台│③98年1 月24日前 │駛入內側車│第48條第1 │違規點數1 ││ │自裁字第裁40-C│②98年9 月11日│五線與連興路│④97年12月29日寄存│道 │項第4 款、│點。 ││ │G0000000號 │寄存送達 │口 │送達 │ │第63條第1 │ ││ │ │ │ │ │ │項 │ │├───┼───────┼───────┼──────┼─────────┼─────┼─────┼─────┤│ │98年9 月4 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7年12月11│①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汽車駕駛人│道路交通管│罰鍰2 千2 ││31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日12時11分 │②AG0000000 號 │行車速度,│理處罰條例│百元,記違││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②民權東路6 │③98年1 月23日前 │超過規定之│第40條、第│規點數1點 ││ │自裁字第裁40-A│②98年9 月8 日│段423 巷口(│④98年1 月12日寄存│最高時速未│63條第1項 │。 ││ │G0000000號 │寄存送達 │東向西) │送達 │滿20公里 │ │ ││ │ │ │ │ │ │ │ │├───┼───────┼───────┼──────┼─────────┼─────┼─────┼─────┤│ │98年12月2 日交│99年4 月8 日公│①97年11月23│①宜蘭縣警察局 │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32 │通部公路總局臺│示送達 │日18時54分 │②QZ0000000 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 │②宜蘭市舊城│③98年5 月16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自裁字QZ004255│ │東路C008 │④公示送達 │依規定繳費│項 │ ││ │7號 │ │ │ │ │ │ ││ │ │ │ │ │ │ │ │├───┼───────┼───────┼──────┼─────────┼─────┼─────┼─────┤│ │98年8 月19日交│99年11月18日公│①97年11月20│①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汽車駕駛人│道路交通管│罰鍰2 千2 ││33 │通部公路總局臺│示送達 │日8時15分 │②AG0000000 號 │行車速度,│理處罰條例│百元,記違││ │北區監理所北監│ │②民權東路6 │③98年1 月12日前 │超過規定之│第40條、第│規點數1點 ││ │自裁字第裁40-A│ │段191 巷(民│④97年12月29日寄存│最高時速未│63條第1項 │。 ││ │G0000000號 │ │權隧道前) │送達 │滿20公里 │ │ ││ │ │ │ │ │ │ │ │├───┼───────┼───────┼──────┼─────────┼─────┼─────┼─────┤│ │98年6 月24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7年11月3 │①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34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日10時19分 │②1AE585268 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②敬業二路 │③98年1 月28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自裁字第裁40-1│②98年6 月29日│ │④98年1 月22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項 │ ││ │AE585268號 │寄存送達 │ │送達 │ │ │ ││ │ │ │ │ │ │ │ │├───┼───────┼───────┼──────┼─────────┼─────┼─────┼─────┤│ │98年8 月19日交│98年11月18日公│①97年10月28│①基隆市警察局 │汽車駕駛人│道路交通管│罰鍰2 千2 ││35 │通部公路總局臺│示送達 │日0時41分 │②RA0000000 號 │行車速度,│理處罰條例│百元,記違││ │北區監理所北監│ │②29號橋 │③97年12月17日前 │超過規定之│第40條、第│規點數1點 ││ │自裁字第裁40-R│ │ │④公示送達 │最高時速未│63條第1項 │。 ││ │A0000000號 │ │ │ │滿20公里 │ │ ││ │ │ │ │ │ │ │ │├───┼───────┼───────┼──────┼─────────┼─────┼─────┼─────┤│ │98年7 月31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7年10月23│①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汽車行駛於│道路交通管│罰鍰1 千5 ││36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日15時18分 │②CG0000000 號 │一般道路上│理處罰條例│百元。 ││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②淡水鎮淡金│③97年11月29日前 │汽車前坐乘│第31條第1 │ ││ │自裁字第裁40-C│②98年8 月4 日│路3 段33號前│④公示送達 │客未繫安全│項 │ ││ │G0000000號 │寄存送達 │(三芝往淡水│ │帶 │ │ ││ │ │ │) │ │ │ │ │├───┼───────┼───────┼──────┼─────────┼─────┼─────┼─────┤│ │98年7 月17日交│98年10月2 日公│①97年10月6 │①臺北縣政府交通局│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37 │通部公路總局臺│示送達 │日17時17分 │②1CT000665 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 │②汐止市仁愛│③98年3 月11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自裁字第裁40-1│ │路 │④公示送達(97年12│依規定繳費│項 │ ││ │CT000665號 │ │ │月4 日寄至戶籍地退│ │ │ ││ │ │ │ │件) │ │ │ │├───┼───────┼───────┼──────┼─────────┼─────┼─────┼─────┤│ │98年7 月10日交│98年10月2 日公│①97年10月3 │①臺北縣政府交通局│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38 │通部公路總局臺│示送達 │日10時48分 │②1CT000122 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 │②汐止市仁愛│③98年2 月11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自裁字第裁40-1│ │路 │④公示送達 │依規定繳費│項 │ ││ │CT000122號 │ │ │ │ │ │ │├───┼───────┼───────┼──────┼─────────┼─────┼─────┼─────┤│ │98年6 月30日交│98年8 月26日公│①97年9 月8 │①臺北縣政府 │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39 │通部公路總局臺│示送達 │日16時6分 │②CTP525554 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 │②汐止市南陽│③98年1 月14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自裁字第裁40-C│ │街 │④公示送達 │依規定繳費│項 │ ││ │TP525554號 │ │ │ │ │ │ ││ │ │ │ │ │ │ │ │├───┼───────┼───────┼──────┼─────────┼─────┼─────┼─────┤│ │98年6 月30日交│98年8 月26日公│①97年9月2日│①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汽車行駛於│道路交通管│罰鍰1 千5 ││40 │通部公路總局臺│示送達 │9時56分 │②CG0000000 號 │一般道路上│理處罰條例│百元。 ││ │北區監理所北監│ │②深坑鄉阿柔│③97年10月10日前 │汽車駕駛人│第31條第1 │ ││ │自裁字第裁40-C│ │洋64號右方15│④公示送達 │未繫安全帶│項 │ ││ │G0000000號 │ │公尺處 │ │ │ │ │├───┼───────┼───────┼──────┼─────────┼─────┼─────┼─────┤│ │98年5 月8 日交│98年7 月22日公│①97年7 月31│①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41 │通部公路總局臺│示送達 │日15時1分 │②CTP524057 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 │②汐止市仁愛│③97年12月3 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自裁字第裁40-C│ │路 │④公示送達 │依規定繳費│項 │ ││ │TP524057號 │ │ │ │ │ │ ││ │ │ │ │ │ │ │ │├───┼───────┼───────┼──────┼─────────┼─────┼─────┼─────┤│ │98年4 月21日交│98年6 月2 日公│①97年7 月13│①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42 │通部公路總局臺│示送達 │日19時1分 │②OZ0000000 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 │②宜蘭市舊城│③98年1 月2 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自裁字裁40-QZ0│ │東路CO15 │④公示送達(97年12│依規定繳費│項 │ ││ │038588號 │ │ │月5 日寄至戶籍地退│ │ │ ││ │ │ │ │件) │ │ │ │├───┼───────┼───────┼──────┼─────────┼─────┼─────┼─────┤│ │98年4 月10日交│98年6 月2 日公│①97年7 月2 │①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43 │通部公路總局臺│示送達 │日16時22分 │②CTP519851 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 │②汐止市福德│③97年10月15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自裁字裁40-CTP│ │二路 │④97年8 月22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項 │ ││ │519851號 │ │ │送達 │ │ │ ││ │ │ │ │ │ │ │ │├───┼───────┼───────┼──────┼─────────┼─────┼─────┼─────┤│ │98年6 月11日交│98年8 月26日公│①97年5 月30│①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併排停車 │道路交通管│罰鍰1 千2 ││44 │通部公路總局臺│示送達 │日15時34分 │②QQ0000000 號 │ │理處罰條例│百元。 ││ │北區監理所北監│ │②宜蘭縣五結│③97年7 月10日前 │ │第56條第1 │ ││ │自裁字第裁40-Q│ │鄉○○路○ 段│④公示送達 │ │項 │ ││ │Q0000000號 │ │217號 │ │ │ │ ││ │ │ │ │ │ │ │ │├───┼───────┼───────┼──────┼─────────┼─────┼─────┼─────┤│ │98年6 月5 日交│98年8 月26日公│①97年5 月15│①臺北縣政府交通局│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45 │通部公路總局臺│示送達 │日10時11分 │②CNP682644 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 │②三重市集英│③97年8 月27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自裁字第裁40-C│ │路 │④97年7 月2 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項 │ ││ │NP682644號 │ │ │送達 │ │ │ ││ │ │ │ │ │ │ │ │├───┼───────┼───────┼──────┼─────────┼─────┼─────┼─────┤│ │98年6 月5 日交│98年8 月26日公│①97年5 月14│①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46 │通部公路總局臺│示送達 │日15時27分 │②1AE340436 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 │②塔悠路1248│③97年8 月2 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自裁字第裁40-1│ │1 │④公示送達 │依規定繳費│項 │ ││ │AE340436號 │ │ │ │ │ │ ││ │ │ │ │ │ │ │ │├───┼───────┼───────┼──────┼─────────┼─────┼─────┼─────┤│ │97年12月23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7年4 月9 │①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47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日12時29分 │②1AE287230 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②明水路0862│③97年6 月29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自裁字1AE28723│②97年12月31日│0 │④97年6 月17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項 │ ││ │0號 │寄存送達 │ │送達 │ │ │ ││ │ │ │ │ │ │ │ │├───┼───────┼───────┼──────┼─────────┼─────┼─────┼─────┤│ │98年2 月13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7年4 月3 │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汽車行駛高│道路交通管│罰鍰6 千元││48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日10時26分 │公路警察局 │速高路速度│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②國道三號南│②ZIB105692 號 │超過規定最│第33條第1 │ ││ │自裁字裁40-ZIB│②98年2 月18日│向25公理 │③97年5 月23日前 │高限速(20│項第1款 │ ││ │105692號 │寄存送達 │ │④97年5 月2 日寄存│公里以上未│ │ ││ │ │ │ │送達 │滿40公里)│ │ │├───┼───────┼───────┼──────┼─────────┼─────┼─────┼─────┤│ │97年12月23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7年3 月11│①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49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日14時37分 │②1AE245616 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②惠民街1235│③97年6 月1 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自裁字1AE24561│②97年12月31日│0 │④公示送達 │依規定繳費│項 │ ││ │6號 │寄存送達 │ │ │ │ │ ││ │ │ │ │ │ │ │ │├───┼───────┼───────┼──────┼─────────┼─────┼─────┼─────┤│ │97年12月23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7年3 月8 │①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50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日7時35分 │②1AE0000000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②松信路0888│③97年5 月30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自裁字1AE24178│②97年12月31日│3 │④公示送達 │依規定繳費│項 │ ││ │7號 │寄存送達 │ │ │ │ │ │├───┼───────┼───────┼──────┼─────────┼─────┼─────┼─────┤│ │97年12月23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7年3 月8 │①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51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日8時39分 │②1AE241788 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②松信路0888│③97年5 月30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自裁字1AE24178│②97年12月31日│3 │④公示送達 │依規定繳費│項 │ ││ │8號 │寄存送達 │ │ │ │ │ │├───┼───────┼───────┼──────┼─────────┼─────┼─────┼─────┤│ │98年2 月3 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7年2 月16│①基隆市警察局 │汽車駕駛人│道路交通管│罰鍰2 千2 ││52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日10時33分 │②RA0000000 號 │行車速度,│理處罰條例│百元。 ││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②新台五線五│③97年3 月22 日 前│超過規定之│第40條 │ ││ │自裁字裁40-RA5│②98年2 月12日│堵橋(北上) │④公示送達 │最高時速未│ │ ││ │109440號 │寄存送達 │ │ │滿20公里 │ │ ││ │ │ │ │ │ │ │ │├───┼───────┼───────┼──────┼─────────┼─────┼─────┼─────┤│ │98年2 月3 日交│①臺北縣五股鄉│①97年2 月14│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汽車行駛高│道路交通管│罰鍰4 千5 ││53 │通部公路總局臺│蓬萊路6 巷11號│日4 時58分 │公路警察局 │速高路速度│理處罰條例│百元。 ││ │北區監理所北監│4 樓 │②國道五號雪│②ZIC036738 號 │超過規定最│第33條第1 │ ││ │自裁字裁40-ZIC│②98年2 月12日│山隧道北上25│③97年4 月10日前 │高限速(未│項第1款 │ ││ │036738號 │寄存送達 │.3公里 │④公示送達 │滿20公里)│ │ ││ │ │ │ │ │ │ │ │├───┼───────┼───────┼──────┼─────────┼─────┼─────┼─────┤│ │97年12月18日交│98年3 月18日公│①97年2 月13│①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54 │通部公路總局臺│示送達 │日11時46分 │②1AE205078 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 │②松德路0876│③97年5 月8 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自裁字1AE20507│ │0 │④97年4 月28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項 │ ││ │8號 │ │ │送達 │ │ │ │├───┼───────┼───────┼──────┼─────────┼─────┼─────┼─────┤│ │97年12月18日交│98年3 月18日公│①97年1 月28│①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55 │通部公路總局臺│示送達 │日13時59分 │②1AE191067 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 │②重陽路0916│③97年4 月26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自裁字1AE19106│ │5 │④97年4 月17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項 │ ││ │7號 │ │ │送達 │ │ │ │├───┼───────┼───────┼──────┼─────────┼─────┼─────┼─────┤│ │97年11月14日交│98年4 月1 日公│①97年1 月15│①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56 │通部公路總局臺│示送達 │日10時36分 │②1AE173602 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 │②陽光街1275│③97年4 月11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自裁字裁40-1AE│ │0 │④97年3 月27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項 │ ││ │173062號 │ │ │送達 │ │ │ ││ │ │ │ │ │ │ │ │├───┼───────┼───────┼──────┼─────────┼─────┼─────┼─────┤│ │97年12月18日交│98年3 月18日公│①96年12月28│①基隆市警察局 │汽車駕駛人│道路交通管│罰鍰2 千4 ││57 │通部公路總局臺│示送達 │日11時6分 │②RA0000000 號 │行車速度,│理處罰條例│百元。 ││ │北區監理所北監│ │②工建西路、│③97年2 月15日前 │超過規定之│第40條 │ ││ │自裁字RA509875│ │工建路口 │④公示送達 │最高時速20│ │ ││ │8號 │ │ │ │公里以上未│ │ ││ │ │ │ │ │滿40公里 │ │ │├───┼───────┼───────┼──────┼─────────┼─────┼─────┼─────┤│ │97年12月18日交│98年3 月18日公│①96年12月24│①臺北縣政府 │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58 │通部公路總局臺│示送達 │日20時21分 │②CTP511219 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 │②汐止市仁愛│③97年4 月16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自裁字CTP51121│ │路 │④公示送達 │依規定繳費│項 │ ││ │9號 │ │ │ │ │ │ ││ │ │ │ │ │ │ │ │├───┼───────┼───────┼──────┼─────────┼─────┼─────┼─────┤│ │97年12月18日交│98年3 月18日公│①96年12月24│①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59 │通部公路總局臺│示送達 │日18時59分 │②QZ0000000 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 │②宜蘭市光復│③97年7 月10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自裁字QZ003141│ │路B016 │④公示送達 │依規定繳費│項 │ ││ │1號 │ │ │ │ │ │ ││ │ │ │ │ │ │ │ │├───┼───────┼───────┼──────┼─────────┼─────┼─────┼─────┤│ │97年12月18日交│98年3 月18日公│①96年12月20│①臺北縣政府 │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60 │通部公路總局臺│示送達 │日7時30分 │②CTP511066 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 │北區監理所北監│ │②汐止市樟樹│③97年4 月9 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自裁字CTP51106│ │二街 │④97年2 月12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項 │ ││ │6號 │ │ │送達 │ │ │ ││ │ │ │ │ │ │ │ │├───┼───────┼───────┼──────┼─────────┼─────┼─────┼─────┤│ │97年12月18日交│98年3 月18日公│①96年12月20│①臺北縣政府 │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3 百元││ │通部公路總局臺│示送達 │日15時14分 │②CTP511067 號 │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 ││61 │北區監理所北監│ │②汐止市福德│③97年4 月9 日前 │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 │ ││ │自裁字CTP51106│ │二路 │④97年2 月12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項 │ ││ │7號 │ │ │送達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