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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簡字第20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溫宗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壢簡字第207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智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17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智隆轉讓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貳公克)、殘渣袋貳只、研磨愷他命所用之卡片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扣案物品應刪除「新臺幣100 元鈔票2 張」。

㈡證據欄:被告陳智隆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3 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又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3 項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竟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轉讓愷他命予他人施用,不但助長毒品之流通,且戕害他人身心,所為實無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以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之行為已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 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揆諸前揭說明,所查獲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驗餘淨重0.082 公克),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沒收之。再鑑定機關鑑驗毒品秤重主要係以傾倒,必要時亦會輔以刮杓刮取之方式,儘可能將原送驗包裝袋內毒品與包裝袋分離後各別秤重,所得毒品重量稱為淨重,包裝袋重量則以空包裝重稱之,然無論依上述何種方式分離,原送驗包裝袋內均仍會有微量毒品成分殘留等情,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0 號函可資參照,足認扣案之殘渣袋2 只,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1款規定沒收之。另扣案之研磨愷他命所用之卡片1 張,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轉讓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壹佰元鈔票2 張,固亦為被告所有,然係供其施用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與本案犯罪事實無直接關係,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8條第3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溫宗玲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
定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21702 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簡字第2072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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