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自字第18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自字第18號

自訴人
吳梁財
被告
王璽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43條準用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吳梁財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4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欠缺,嗣該裁定於同年11月8日送達與自訴人本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足憑,惟自訴人逾期迄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提起本件自訴顯不合法。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訴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庭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自字第18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