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0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訴字第105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雲鵬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
度毒偵字第384 號、第739 號及第875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張雲鵬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捌玖玖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事實
一、張雲鵬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948號前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220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5年10月12日停止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34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同年間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9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67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又於前揭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簡字第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1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與上開有期徒刑2 月、6 月接續執行,於97年12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於98年3 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犯罪時間、地點及方式施用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各3 次,嗣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查獲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等物。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張雲鵬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2 紙、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100 年移送煙毒麻醉藥品人犯尿液檢體編號對照表1 紙、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4 紙。
㈢扣案之海洛因1 包(驗餘毛重0.2899公克)、注射針筒1 支。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呂如琦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犯罪時間、地點及方│扣 案 物 品│查獲時間、地│主 文 欄│ │號│式 │ │點 │ │ ├─┼─────────┼──────────┼──────┼────────────┤ │㈠│99年9 月20日某時,│無 │於99年9 月20│張雲鵬施用第一級毒品,累│ │ │在址設桃園縣大園鄉│ │日晚間7 時許│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 │ │三民路二段609 號「│ │,在址設桃園│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艾波特汽車旅館」第│ │縣大園鄉三民│期徒刑肆月。 │ │ │112 室房間,以針筒│ │路二段609 號│ │ │ │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 │「艾波特汽車│ │ │ │因及以吸食器燒烤之│ │旅館」第112 │ │ │ │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 │室房間內為警│ │ │ │命各1 次。 │ │查獲。並經其│ │ │ │ │ │同意採集尿液│ │ │ │ │ │送驗後,結果│ │ │ │ │ │呈鴉片類及安│ │ │ │ │ │非他命類陽性│ │ │ │ │ │反應。 │ │ ├─┼─────────┼──────────┼──────┼────────────┤ │㈡│100 年1 月9 日某時│1.海洛因1 包(驗餘毛│嗣於100 年1 │張雲鵬施用第一級毒品,累│ │ │,在桃園縣蘆竹鄉海│ 重0.2899公克) │月9 日下午2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湖村14鄰海湖145 之│ 。 │時35分許,在│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 │ │18號住處,以針筒注│ │桃園縣大園鄉│驗餘毛重零點貳捌玖玖公克│ │ │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 │海口村4 鄰87│)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 │ │及以吸食器燒烤之方│ │號前為警攔檢│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查獲,並扣得│肆月。 │ │ │各1 次。 │ │海洛因1 包(│ │ │ │ │ │驗餘淨重0.28│ │ │ │ │ │99公克)。 │ │ ├─┼─────────┼──────────┼──────┼────────────┤ │㈢│於100 年2 月8 日某│1.其所有供本件施用海│嗣於100 年2 │張雲鵬施用第一級毒品,累│ │ │時許,在其表哥位於│ 洛因所用注射針筒1 │月9 日下午1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桃園縣蘆竹鄉海湖村│ 支。 │時20分許,在│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又施│ │ │住處,以針筒注射之│ │桃園縣龍潭鄉│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方式施用海洛因及以│ │國道3 號公路│期徒刑肆月。 │ │ │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 │南向72公里30│ │ │ │用甲基安非他命各1 │ │0 公尺處,為│ │ │ │次。 │ │警實施交通稽│ │ │ │ │ │查發現,張雲│ │ │ │ │ │鵬另因毒品案│ │ │ │ │ │通緝中而查獲│ │ │ │ │ │,並扣得其所│ │ │ │ │ │有供本件施用│ │ │ │ │ │海洛因所用注│ │ │ │ │ │射針筒1 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