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2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顏世翠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12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盛賢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5956號),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30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江盛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江盛賢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06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49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828號裁定停止戒治,於89年5 月24日停止戒治出所,交付保護管束,嗣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5942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復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已於90年7 月5 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偵字第71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2年間(即前開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壢簡字第184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㈠於96年間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62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㈡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760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819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㈠、㈡、㈢各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1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又15日確定;㈣於97年間繼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810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入監與前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又15日之刑期接續執行,於99年1 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99年9 月1 日某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麥當勞餐廳廁所內,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江盛賢為毒品列管人口,於99年9 月4 日凌晨2 時50分許為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附記事項:至起訴書所載被告另於99年9 月4 日凌晨2 時5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部分,業經公訴人撤回此部分之起訴,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聲撤字第14號撤回起訴書1 份在卷可按,本院自不就此為審理,附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顏世翠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顏世翠

書記官 張筆隆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25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