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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57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潘怡華潘怡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257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彭耀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9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彭耀宗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含袋(驗餘合計毛重肆點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含袋(驗餘合計毛重肆點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彭耀宗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67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648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合格,於97年3 月5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10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㈠復於95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17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986號裁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㈡另於95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2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㈢又於96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3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共8 罪,均各減為有期徒刑4 月;有期徒刑9 月,共2 罪,均各減為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上開㈡之罪刑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574號裁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與㈢各罪經減得之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3 月確定,經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入監接續執行後,於99年12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100 年9 月25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並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0年10月7 日某時,在其友人位於桃園縣桃園市某處之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 年10月8 日19時許,在其前位於桃園縣觀音鄉○○村○村路○ 段67之3 號之居處,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0 年10月8 日23時40分許,在桃園縣觀音鄉保障村8 鄰52之20號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而供己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 包(驗前合計毛重5 公克,因鑑驗使用費失0.02公克,驗餘合計毛重4.98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7 個),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 包,其中包裝袋部分,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而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費失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均不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571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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